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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中的例外真的可以“例外”吗?—《资管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影响简析

 黄施萍 2018-09-06

4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文件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这是否意味着《资管新规》不会对这两类基金的运营产生影响?我们发现事实并不是如此。

 

分析显示,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两种特殊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由于其服务于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对其实施更宽松的差异化监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政府导向的基建、环保、新兴产业和部分市场失灵领域,受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多部门监管,也受到了不同于普通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资管新规》的出台主要影响了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LP)社会资金的供给,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影响:一是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问题,公募资管产品及所有理财产品未来均无法投资于以上两类基金;二是期限错配及退出安排问题,只有较长封闭期的部分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以上两类基金;三是嵌套层数限制与穿透监管要求,将使得此前多层嵌套规避监管投资以上两类基金的方式不再可行;四是转型中资金可能的摩擦性失衡也可能减少以上两类基金的资金供给。在这一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全牌照优势设立信托产品、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等方式投资于以上两类基金。考虑到这两类基金服务于降杠杆、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特性,也可以参照债转股私募基金的特例,在监管规则中予以特例支持。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也值得借鉴。欧盟对于风险投资(VC)设计了差异化监管进行政策支持。而美国SBIC计划作为政府支持和引导的,服务于政府导向行业和小微企业的私募基金,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将表内资金投资于SBIC,甚至可以直接控制SB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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