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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到底“保”了谁的安稳

 红瓦屋图书馆 2012-06-08
“死刑保证书”到底“保”了谁的安稳
  □杨涛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据《半月谈》)
  法院与被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这真是旷世奇闻,略知法律ABC之人,也知道这事的荒谬,但光指出法院的做法的荒唐,却是无济于事,这并不能避免今后类似的荒唐之事不会发生,我们得思考的是,法院签订“死刑保证书”的畸形维稳压力之痛。
  毫无疑问,“死刑保证书”的签订犯了两个致命错误,其一,不该欺骗被害人家属,当初,法院签下这个保证书,据说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但是,作为一级司法机关怎么能如此以欺骗手段来缓兵呢?其二,将法律当儿戏,违背法律进行承诺死刑。审判案件的依据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院怎么可能抛弃这些东西,给被害人家属来承诺死刑呢?
  但是,任何一位知道中国司法现状的公民,也会理解,法院如此做法的无奈。因为,法院肩负着维稳的重任,在签订下这一保证书之时,被害人家属就已经不停地上访,法院苦不堪言,他们必须将这一不稳定因素消除,否则就将影响到法院本身评优,甚至是领导人的升迁。为了维稳,他们只好违心签下这一保证书,而且“保证书里的内容,也得到了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认可”。
  法院须肩负维稳任务,从宏观意义上并没有错。法院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会引发当事双方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社会骚动,也因为判决的指引作用,将对社会长期的和谐带来负面的影响。但是,法院承担维稳任务,只能通过公正的审判来体现,而不是在个案中,哪一方当事人出现不满,就要法院解决他们的不满情绪,防范他们上访。因为,许多案件,总是有一方因为被法院判决承担义务而不服判决,如果要法院承包做他们的工作,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损害法院的权威,导致人人都试图通过非法定手段来改变判决,从而对社会稳定、对社会长治久安不利。
  所以,有关部门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来监督和纠正法院的判决,要求法院纠正自身的错误而承担维稳任务,而绝对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满就要法院包干平息不满,要求法院承担平息上访的维稳任务。因为,法院要承担如此维稳任务,取悦于当事人,只能牺牲法律、牺牲原则才能做到,只能签订荒唐的“死刑保证书”。然而,遗憾的是,法院承担这样的畸形维稳任务却是司空见惯,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就给法院下了硬性命令,而一些行政机关也经常以维稳为名向司法施压,如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就为一件民事案件给区法院发函,称如果不按管委会意思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
  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法院的判决得到顺利实施,法院的权威得到普遍尊重,才能让法院在维稳中一枝独秀,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法院判决有权威,判决本身就是一锤定音,还须签订“死刑保证书”来维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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