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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指间飞歌 2012-06-14

王琳: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2012年06月14日 07:5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琳

当事法院别忙着从“保证书”的技术层面来为自己辩白了。用实现公正来说服公众,舍此别无他途

据最新一期的《半月谈》杂志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该案的嫌疑人却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达10年。

不过平顶山中院随后就通过官方微博否认“死刑保证书”的存在,微博称,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家属的申请书,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应当承认,在这场沸沸扬扬的口水仗中,法院取得了“技术性胜利”。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严格依法律来分析,那确实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被害人家属为何签署一纸“不上访保证书”,记者的调查披露了其中原委:这起杀人案的嫌疑人被确定为李怀亮,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却因证据不足而一直无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为了督促有关部门,多次上访。据媒体报道,2004年5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赵姓副院长主持、湾里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以保证不上访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前去处理此事的法官在技术层面并没有留下“承诺判处死刑”的书证或物证。但却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死刑保证书”的错觉。一是当地法院领导主持了此次“谈判”,被害人家属有理由相信这是法院的职务行为;二是“保证书”写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信笺上。红头信笺虽不像红头公章那样具有承诺的效力,但却足以让那些纯朴的村民相信这就代表了“法院”。我们还可以去追问,8年前的那场“谈判”,法官有没有“判处死刑”的口头承诺,并以此来换取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这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当然,法官或法院领导都是专业人士,我相信他们也很清楚,即便以口头承诺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家属作出了“不上访”的保证,这样的“保证”也不是什么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不上访保证书”3个月后,平顶山中院的确也判了李怀亮死刑。但就在这个死刑判决和之后的死缓判决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之后,原本“附条件的不上访保证”,失去了基础条件,被害人家属又开始了上访。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那张“不上访保证书”虽然“保证”了被害人家属短时间内不上访,却防不住被告人的再上访,且持续至今。因为被认定为嫌犯的李怀亮至今有罪无罪也没个说法。被告人家属上访的理由显得更有力,“高院撤销中院的死刑判决,是因为案件中存在三大疑点,首先是现场留下的血型是O型,而李怀亮是A型血;其次被害人解剖后,留在体内的精液与李怀亮的不符;最后,现场的鞋印也跟李怀亮对不上。”有这样的重大疑点,还能作出死刑判决,这让围观的网民不相信“死刑保证书”都难!

如今舆论聚焦“死刑保证书”,当然不是简单地讨论那张纸上有没有法官的签名,能不能称其为“死刑保证书”。而在于这种息讼止争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职能与裁判的规律。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其实是让作恶者受到惩罚。如果李怀亮确非作案人,判李死刑,非但不能消解被害人家属的失亲之痛,反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及其家属都伤害至深。

所以,请当事法院也别忙着从“保证书”的技术层面来为自己辩白了,你们更应用实现公正来说服公众。舍此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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