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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要处理好六种关系

 eren6866 2012-06-10
加强审判管理要处理好六种关系
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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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活动及其赖以展开的诉讼资源的规划、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任务,实现司法目的的过程。但是,目前的审判管理理念、方法、手段等许多方面还局限于公共行政管理或者企业管理的借鉴和运用,与司法审判工作本质规律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张力。

  实践中一些法院审判管理的浪漫主义倾向比较突出,过分夸大审判管理的作用,甚至以审判管理代替程序规范,忽视或者弱化诉讼程序的决定意义,本末倒置;有的审判管理异化为单纯的考核排名,搞数字游戏;有的审判管理异化为纯粹的指标管理,不了解审判管理丰富的内涵,使复杂的审判行为简单化,忽视了诉讼过程的人文精神和价值诉求,忽视了交往对话与正义理性这一诉讼本质,扭曲了司法管理者、司法决定者和诉讼参与者的行为等等。要从人民司法的目的、功能和要求出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提升审判管理的理性化、人文化、协同化和低成本化,不断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工作新秩序,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关系。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决定司法管理的临界线。要按照独立优先的原则,划分审判与审判管理的权力边界,审判管理要恪守谦虚、适度、自限的品质,切实维护审判独立。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内部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对于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必须承认,这种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司法工作自有其内在规定性,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十分复杂,许多问题不是通过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能够解决的,需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从立法、体制、机制、诉讼程序到人(法官)进行战略思考和综合配套改革,需要经过长期奋斗和不断积累。因此,既要摒弃审判管理虚无论,也要破除审判管理万能论,要认识到违背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违背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可能导致审级监督、程序保障、对当事人权力的救济的弱化。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关系。审判管理是通过审判资源的动员、指挥、配置,推动诉讼程序依法、顺利、有效进行,这是一种非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应当接受审判监督的程序性控制,不公正的裁判最终要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审判管理只是通过促进程序的正当化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性,要防止非程序性审判管理弱化或取代程序性的审判监督的现象。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法官自治的关系。司法权力固然需要监督,但这种监督的实现主要应当通过参与诉讼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在程序理性轨道上的监督来实现,同时也需要一种与司法职业相符合的法官选拔机制保障下的法官自治来实现,或者,对司法活动来说,在一定的机制保障下,法官自治才是根本,审判管理只是外因,审判管理应当有利于法官自治,促进法官自律。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毋庸讳言,管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任何管理皆不能消除指挥、命令、服从等行政性因素。审判管理应当立足于诉讼案件管理和诉讼事务管理,不能渗透、侵蚀甚至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实践中可以通过机制创新,尽可能弱化这种行政性因素,杜绝行政化倾向,逐步实现审判的去行政化,防止行政化管理借尸还魂。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和纪律惩戒的关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程序和不同后果的权力。审判管理是一种资源管理、案件管理和导向管理,通过审判管理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发生司法的违法违纪现象。审判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外部强制性,但不能直接、间接或者隐蔽性地给予法官、下级法院物质或精神的惩罚。任何启动对法官的纪律惩戒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保障法官的充分知情和参与,真正实现“法官基于自己的判断自由判定案件,不用担心个人后果。”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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