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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秦刚 通讯员张胜利 彭坤)6月5日,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杨平安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因非法采矿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新密市属于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遍布全境,已探明矿藏有25种,煤炭、铝矾土、石灰石、硅石等储量大、品位高。48岁的杨平安家住新密市米村镇。近年来,杨平安看见周围人靠开采煤矿富了起来,而自己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便产生了“靠山吃山”的念头。 今年3月的一天,杨平安找到张永春,预谋把一处废井的煤矿口挖开采煤,得到张永春的响应。两人约定,杨平安投资27万元,张永春投资20万元,煤矿由杨平安负责经营,张永春什么也不用管,赚的钱两人分红,赔了算杨平安的。一切准备就绪,3月18日,杨平安、张永春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组织20余名工人使用铲车机等挖煤工具开始从地下挖煤。截至4月底,共挖出150余吨煤,价值近8万元。两人偷挖出来的煤还没来得及卖,4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杨平安抓获,张永春潜逃在外,目前在追捕中。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平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据此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等三个条件。但由于无证开采行为发现难、“拒不停止开采”证明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鉴定难,加之个别地方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等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中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使得在打击此类犯罪时,进一步提高了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只要是有非法采矿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平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挖了150余吨煤,价值近8万元,破坏了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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