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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昵称ltFep 2012-06-12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2011-6-3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1591

一、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饲养员或其他人员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55163634)或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三、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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