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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江湖一飘168 2012-06-1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作者:征收管理股   发布时间:2009-07- 02  字号:[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各税统评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是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的一项日常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纳税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地国税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纳税人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实施。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评估由其总机构或申报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评估。

第六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可在“协调联动机制” 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纳税评估评审小组,纳税评估评审小组由税政、稽查、法规、征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纳税评估评审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纳税评估工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负责重大评估事项的集体审核,负责确定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定期向“协调联动机制” 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可按季评估,企业所得税可按半年或年度评估。

从确定被评估对象开始,到对被评估对象做出评估处理止,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增值税、消费税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30工作日,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60工作日。

第八条 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或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联合评估。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九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建立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纳税评估信息列为国、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的常规性内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及时交换、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按照以统一采集为主、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实现与“一户式”管理的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信息数据集中的优势,建立评估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科学制定各项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加强对现有数据信息的增值应用。

 

第三章  纳税评估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对象是国税机关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十四 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分为:

(一)           上级国税机关经分析筛选下发的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纳税人。

(二)           本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确定的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纳税人。

(三)           税源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需实施纳税评估的疑点纳税人。

(四)           政策性专业评估对象。政策性专业评估是指总局或省局有关政策明确需要评估的,如:辅导期纳税人转正、加油站管理、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用废企业、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管理等日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税负变化异常、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中发现较多问题等税收风险级别较高的纳税人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对已列入稽查计划或反避税调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为避免重复评估,提高评估效率,县(市、区)局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评估对象,应统筹安排,填写《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实施评估。

 

第二节  纳税评估分析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选择运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或估测其实际纳税能力,并据此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式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应注重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要注意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分析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异常变化;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将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以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找出异常变化的成因。

二十一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三节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  对经纳税评估分析发现的纳税人涉税疑点问题要进行必要的约谈、核实调查。

第二十三条  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要填写《纳税评估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施约谈和调查核实的税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实地调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填制《约谈举证记录》、《调查核实记录》

评估人员应根据注重实效、节约成本、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原则选择约谈核实方式。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税务约谈的方式进行。对必须到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情形,须经所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如实制作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第二十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也可以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重新约定的约谈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为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  在约谈和核实调查中,应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辅导,允许纳税人针对涉税疑点进行自行举证说明。对纳税人在政策理解、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及其他涉税事项方面存在错误或需调整、改进情形的,可向纳税人提出纳税评估建议,并给予一定期限提请纳税人进行自我改正。

 

第四节  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由评估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审核分析、税务约谈或核实调查等各阶段的确认结果,针对评估对象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八条  在审核分析、税务约谈或核实调查任何一个环节,对被评估对象疑点可以排除,终止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评估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涉及出口退税问题的,同时书面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一)涉嫌构成偷税;

(二)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

(三)涉嫌虚开、非法代开、伪造、倒卖、私自印制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

(四)涉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五)涉嫌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的;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涉嫌偷骗税的;

(七)涉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对经评估核实应缴纳的涉税款项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九)不接受纳税评估建议、不按规定进行调账或经评估处理后仍发生同类涉税问题的;

(十)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因相同疑点被两次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

(十一)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条  经评估,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的,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督促纳税人依法调账后填写《纳税人自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下列情形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

  (二)发现相关纳税人存在涉税异常信息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

  (三)发现某类纳税人存在共性涉税问题需改进征管措施的。

  (四)发现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或需调整完善的。

  (五)其他可提出管理建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处理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将各类评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转入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业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形成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局应建立和不断完善分税种、分行业、分地区的评估指标预警范围;各市局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细化分税种、分行业、分县区的税负预警指标,建立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等评估分析指标,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及时准确选择纳税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有效案源,通过稽查验证评估实效。对移交稽查的案件,应于两个月内反馈查办结果,填制《纳税评估移送反馈单》。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工作量。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坚持一次评估、各税统评,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第三十七条 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政策性专业评估一般只需填制《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不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文书,有本办法二十九条之规定需要移交稽查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注重保护纳税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档案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年终归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要求落实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复查制度,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查,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复查面由各市自行确定。

纳税评估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使用文书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填写是否规范;

(二)对涉税疑点是否全部进行了分析、核实,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弄虚作假虚报评估成果的,或滥用职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一、疑点问题分析

疑点分析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疑点分析指标筛选出异常地区或行业的具体异常企业名单,制定检查方案,下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评估的过程。在疑点分析中可选择以下指标,或者根据增值税管理的需要进行扩充或增减,但对于上级国税机关已经确认的应必须选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业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问题;

(二)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商业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10%以上问题;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

(五)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六)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七)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不实问题;

(八)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问题;

(十)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问题;

(十一)连续三个月零税申报企业问题;

(十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常企业问题:

1、税负率小于等于0.5%;

2、销售额与上季度比增长幅度大于等于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抵扣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利大于等于60%。

(十三)留抵税额异常企业问题。

二、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来源

(一)上级部门发布的涉税信息;

(二)征管信息系统存储的各类增值税纳税人的“一户式”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资格审批、发票领购等基本信息,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所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

(四)国税机关获取的第三方信息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使用方法

评估人员可以同时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任意几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一般不少于两种。对于通过特定疑点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评估分析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用企业存货变动情况测算当期申报销售额

工业企业: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 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商业企业:进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售价核算方式  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工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产成品金额计算出的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乘以(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计算出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测算公式中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对于采用售价核算方式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销售收入;对于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计算出的是本期商品销售成本,除以(1-毛利率)计算出当期销售收入。若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指标提示异常时应注意:

(1)销售货物未做财务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对此问题应重点审查当期《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利润表》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减少的存货未计销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它业务支出”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已基本明确的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进一步落实。

(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时,一般通过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帐户直接冲减库存。分析企业是否存在此问题,应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商)品功用、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资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帐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要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5)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企业发生以物易物这种交易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一定的变化,库存总额不变。从能够掌握企业的资料情况看,只能对商业企业进行分析。判断有无此行为,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表》,看本期增加的商品中有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部分。

2、用企业资金动态测算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销售收入测算数=(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其它应税行为收到的资金-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1+本期销售综合税率)

本期销售综合税率=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不含税收入总额

“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前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而在本期收到的货款;“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当期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本期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未收到的货款,这两部分货款虽未实际收到,但按政策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此公式反映的是企业本期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前期销售货物在本期收到的资金,加上本期销售而未收到货款的部分,即为本期全部含税销售收入。

如果测算数大于企业实际申报数(应税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企业收到销售资金不作销售时,一般通过挂往来帐的手段进行隐蔽。因此应重点审查《资产负债表》“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增加额,增加额是否异常。若有,还应结合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直接销售原辅材料、半成品、下脚料等未计销售收入。

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如该企业生产的半成品有无独立的功用,有无发生过直接对外销售半成品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无转售外购原辅助材料业务,或是否曾经发生过转售业务;若为工业企业,还应看是否属产生大量副产品或下脚料的企业等。若有以上情况,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将之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未计销售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评估指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税负率与相应的预警值进行比较,低于预警值的要列入疑点范围。

    税收负担率属综合类分析指标,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涉及进项和销项的方方面面,因此,指标提示异常时,应结合其它指标异常情况和其它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三)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
÷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
÷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分析指标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
×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具体分析应注意:

1、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

重点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栏目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则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疑点问题转下环节落实。

2、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

重点审查本期《资产负债表》“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对比分析,看本期有无异常增加额。若有,再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相应数字,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另外,还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有无属免税项目的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产品消耗的购进应作进项税转出。若有,则应审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有无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有可能存在此问题。

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自行虚开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一般情况下无资金流,或有票无货、票面金额大而实际付款少等,结合日常积累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存货变动和资金支付作相关性逻辑分析。

4、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1)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某些特殊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对其产出和再利用率的测算、分析,与前者的测算方法及原理相同,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利用该废料产出和再利用率,结合投入产出比,评估分析企业申报的真实度。

(2)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3、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

(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

(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六)能耗测算法

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1、适用范围

该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3、注意的问题

(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

(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七)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工资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生产工资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资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数量及销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3、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

(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

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

(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八)设备生产能力法

设备生产能力法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3、注意的问题

(1)设备生产能力可从随机文件中得到。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产品说明书对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较为重要。

(2)实地查看时要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

(3)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九)设备生产周期法

设备生产周期法是指纳税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周期,结合设备或生产线开工情况测算分析生产量,结合库存,核实其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然后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申报是否异常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砖瓦制造行业、水泥制品制造如预制等行业。由于设备生产周期主要考虑时间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该方法往往与设备生产能力法结合使用。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设备每一周期的生产能力或总容量

评估期生产的周期数=当期有效生产天数或小时数÷设备运行一个周期的天数或小时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周期、设备的生产能力、容量等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

3、注意的问题

(1)该方法与设备生产能力法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2)该方法在运用中应考虑点火或开工时间,及影响生产周期的不确定因素。

(3)应注意季节对生产周期的影响。

(十)毛利率法

毛利是指商业企业经营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毛利率是毛利额与商业企业经营收入的比率。商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形成了行业中较为固定的毛利率,以便企业在经营中参考和借鉴。

毛利率法就是以企业的毛利率与行业(商品)毛利率相对比,筛选出差异幅度异常的企业,通过有关指标测算企业应税销售收入,并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如:钢材批发业、汽车销售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毛利差异率=(企业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行业或商品毛利率×100%

(1)审查企业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若期末余额长期过大,则有销售挂账隐瞒收入的嫌疑。然后,对企业的资产结构和存货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商业企业库存商品占流动资金比例长期较大,且库存量逐期增大,则说明企业可能有虚增库存,多列进项的嫌疑。评析人员应在评析结论中说明,作为主要疑点问题转约谈、实地调查环节落实。

(2)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内企业供货方的抄税信息,与企业的认证信息进行比对,如其取得的进项发票未入账抵扣,则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销售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3)在企业毛利率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应运用费用倒挤法等,结合有关指标,测算企业的的应税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是否异常。同时,应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取得返利未抵减进项税额的情况。评估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企业的返利情况信息:供销双方的返利协议;在供货方的配合下,取得其对客户的返利规定;结合企业财务资料,重点审查企业的费用账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看其是否将返利冲减费用或抵顶应付账款或增加预付账款,等等。

3、应注意的问题

(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     

(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

(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毛利低。

(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十一)以进控销法

以进控销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金额结合库存信息,测算商品销售数量、金额的分析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商业企业,如珠宝首饰零售业、加油站、药品零售业、钢材批发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等,对经营的商品单宗额大、便于盘库、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的企业尤为适用。

2、具体应用

针对企业成本核算方式,构建以下以进控销模型:

(1)以金额表现:

①采用售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评估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②采用进价核算: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以数量表现: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购进商品数量-期末库存商品数量)×评估期商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3、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按照单品数据进行测算分析,以求测算结果的相对准确。企业商品购进情况应注意与金税工程认证信息、仓库保管账簿或凭据、实际盘存情况等相结合,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2)对测算异常的企业应分析其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未作收入处理或虽作处理但未申报,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减少存货未计提销项税额,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以物易物未计销售收入,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十二)产品(行业)链分析法

产品(行业)链分析法就是通过企业产品或其所属行业与其上下游相关的产品或行业形成的链条式关系,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加强税源控管的一种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产业链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链条内各环节经营信息易取得的企业或行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销项税额=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进项税额

评估期进项税额=上游产品或行业的销项税额

(1)该分析方法主要是提示管理及评估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不同企业间关联信息、不同行业间关联信息综合的分析和挖掘管理线索,印证企业申报的真实性。不应简单、孤立、片面的管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

(2)这种分析方法应该是灵活多样的,信息来源更为广泛,目前仅是一些地市在部分行业间的初步探索,在不同产品和行业间其规律性表现不同。

(3)目前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上游产品或行业的抄税信息或其申报的销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分析企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或上游产品或行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为实施产品链、行业链管理提供了分析信息的便利条件。

(4)通过金税工程提供的企业下游产品或行业的认证信息或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如不相一致,则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或下游产品或行业有购进货物不入账,收入不开票,进行账外循环的可能。

3、注意的问题

(1)实施产品(行业)链管理,应选择对控制进销项起关键性作用的产品或行业;如纺织行业,要以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环节作为链条式管理对象。

(2)对游离于金税工程之外的普通发票等信息,应尽量在本辖区的企业或行业进行收集,以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如需收集涉及外辖区的有关信息,可用函调或派员调查等方式进行。

(3)应注意结合自身税源的地域性特点和优势。

(十三)外部信息核对法

外部信息核对法就是利用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来分析、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某些生产经营指标受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或控管的企业、产品,国家有严格质量检验标准的企业、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的企业等。

2、具体应用

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第三方信息数据÷单位产品耗用定额或缴纳费用标准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际工作中,外部信息核对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要找准第三方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3、应注意的问题

(1)找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信息。

(2)确保第三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3)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十四)保本经营法

保本经营法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保本这一最基本要求,根据其一定属期内的费用开支状况,倒挤出纳税人当期的最低保本销售收入,并以此来分析、核实其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建账或建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及规模不大、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小型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最低保本销售收入=评估期的费用支出总额

测算应纳增值税额=最低保本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问题值=测算应纳增值税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实际工作中,费用例挤法的操作计算比较简单,关键是要摸清纳税人费用开支的真实情况。

3、注意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必不可少的费用支出项目,如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工商费、卫生费、品牌使用费、缴纳的地税税款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2)合理确定纳税人费用支出额度和非生产经营收入,如确定纳税人的房租支出时,应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纳税人的房租高低;在确定雇员工资时,不仅要参照当地雇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准确掌握雇工人数;在确定纳税人其他费用开支时,还应摸清纳税人的家庭人员构成状况,有无其他收入来源,等等。

(十五)资金监控法

资金监控法就是通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的方法。

纳税人发出货物应记销售收入的常用借方会计科目有: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等,而与之对应的贷方会计科目一般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因此,将纳税人的上述资金类核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其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相对比,就可以有效地分析、判断纳税人当期申报的销售信息是否真实。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财务核算规范的小规模企业。

2、具体应用

模型: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一般情况下,公式左右方应当平衡;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纳税人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纳税人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纳税人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

3、注意的问题

(1)运用资金监控法时,应对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栏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科目中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及代垫包装费、代垫运杂费等;银行存款现金科目中的预收购买方的货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2)应注意对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看纳税人是否有发出货物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或有用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抵顶债务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故意不计、少计销项税额等行为。

四、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测算表

评估人员可通过《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测算表》(附件3-1)进行评估测算。

 

 

 

 

 

 

 

 

 

 

 

附件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

 

参照总局提供的纳税评估指标,本着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原则,省局确定11个纳税评估指标,并针对上述指标提供了确定评估对象和审核分析的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和评估人员可结合日常征管实际筛选评估对象,开展审核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筛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分析信息、按照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有:

(一)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二)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三)房地产开发等重点监控行业的纳税人;

(四)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五)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纳税人;

(六)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七)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八)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九)使用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十)其他需作为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和评估人员可根据本辖区的征管实际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等情况,使用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或其它方法确定评估对象。对未使用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确定的评估对象,评估人员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时,可直接运用评估指标进行分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依托征管信息系统,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提取的数据为基础,省局设置了11个指标,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各市局可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和完善。

(一)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2、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3、市场因素;4、政策因素等。

(二)销售(营业)成本率

计算公式: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进行比较,若低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高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多扣除成本;2、少计收入;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4、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正确性;5、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6、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7、市场因素;8、政策因素等。

(三)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 [基期销售(营业)成本/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基期销售(营业)成本率的变动情况。评估期与基期的销售(营业)成本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多扣除成本;2、少计收入;3、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 4、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正确性;5、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6、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正确性;7、市场因素;8、政策因素等。

(四)期间费用收入比率

计算公式:期间费用收入比率=[评估期期间费用/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的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预警值比较,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2、多扣除管理费用;3、多扣除财务费用;4、多扣除营业费用等。

(五)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评估期期间费用/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基期期间费用/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100%

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评估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 ×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与基期的期间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动情况,以测算期间费用的增减变化。评估期与基期期间费用收入比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小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大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2、多扣除管理费用;3、多扣除财务费用;4、多扣除营业费用等。

(六)利润率

计算公式:评估期利润率=评估期利润总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利润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该指标如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 2、多扣除成本;3、多扣除费用;4、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5、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6、政策因素;7、市场因素等。

(七)利润率差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利润率=评估期利润总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

基期利润率=基期利润总额/基期销售(营业)收入

利润率差值=评估期利润率-基期利润率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利润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变化情况,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该指标如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 2、多扣除成本;3、多扣除费用;4、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5、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等;6、政策因素;7、市场因素等。

(八)所得税贡献率

计算公式: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指标分析:分析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比例情况。该指标与同行业比较,若高于预警值的,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的,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2、多扣除成本;3、多扣除费用; 4、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5、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6、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7、市场因素;8、政策因素等。

(九)所得税贡献率比值

计算公式: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应纳所得税额/基期销售(营业)收入]×100%

所得税贡献率比值=(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评估期与基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总额比例的变动情况。评估期与基期的所得税贡献率应基本持平,如该指标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少计收入;2、多扣除成本;3、多扣除费用; 4、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5、关联企业间的非正常交易;6、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7、市场因素;8、政策因素等。

(十)所得税负担率

计算公式:所得税负担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利润总额)×100%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同行业水平相比较,若高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若低于预警值的,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2、政策因素; 3、弥补亏损等。评估企业如为亏损企业,该指标等于零。

(十一)所得税负担率比值

计算公式:

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评估期应纳所得税额/评估期利润总额)×100%

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应纳所得税额/基期利润总额)×100%

所得税负担率比值=(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指标分析:分析测算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变化情况,如该指标大于预警值,暂视为正常,如小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政策因素;2、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的正确性等。

三、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

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是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此方法以省局确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以行业预警值为参照对象,利用纳税人申报资料计算出企业所得税指标值,并与预警值进行对照,偏差程度越大得分就越高,对总得分达到一定程度的纳税人确定为评估对象。

具体评分步骤为:

(一)按照确定的评估指标,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提取需要测算的数据。

(二)纳税评估指标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分值分配,具体分值分配如下(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销售(营业)收入比值                          9

销售(营业)成本率                           13

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                       10

期间费用收入比率                             13

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                           9

利润率                                       8

利润率差值                                   7

所得税贡献率                                 13

所得税贡献率比值                             8

所得税负担率                                 5

所得税负担率比值                             5

(三)计算各企业总分值。

先按照指标体系计算出某纳税人每项指标的数值,然后根据计算的数值与预警值的偏离程度来确定该项指标的得分,再将各指标分值汇总,即为该纳税人总得分。具体方法为:

偏离程度计算公式:                        

偏离程度=

偏离程度为0,该项指标得0分;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5%(含)以内,得该项指标总分的1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5%-1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2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10%-2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4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20%-3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6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30%-40%(含),得该项指标总分的80%;

偏离预警值程度为±40%以上的,得该项指标总分的100%。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偏离程度的区间及相应的得分比例进行调整。

在上述的11项指标中,销售(营业)成本率、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率、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4项指标只测算正偏差得分,负偏差计0分;其余7项指标应测算负偏差得分,正偏差计0分。(注:减免税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行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比值、销售(营业)成本率、销售(营业)成本率比值、期间费用收入比率、期间费用收入比比值5项指标正、负偏差均计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和评估人员可根据纳税人的综合得分高低,确定评估对象。

四、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

评估人员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购销特点及第三方信息等资料,对评估对象的相关异常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具体疑点。

(一)少计收入的分析

内部因素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资产负债表》上往来款项和存货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损益表》上成本、费用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外部因素上结合商品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因素、政策因素变动情况,深入分析企业收入构成及增减变动异常原因、分析有无存在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有无存在销售货物少计收入等问题。

(二)多扣除成本的分析

重点结合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分析存货发出方法、成本结转方法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有无不按规定结转成本问题;结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分析企业工、料、费(指燃料、动力等制造费用)是否配比,应用投入产出比、物耗定额等指标分析企业有无人为虚增成本问题;结合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分析企业有无人为扩大成本扣除范围,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一次性列入成本扣除问题。

(三)多扣除期间费用的分析

重点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增减变化,分别分析营业费用增减和期间费用总量增减的合理性;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企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末、期初数,分析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基建贷款等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结合日常掌握的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日常办公开支等信息,分析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有无多扣除管理费用、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一次性列入费用 扣除等问题。

(四)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正确的分析

重点分析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涉及的与收入类项目和成本、费用、其它支出等税前扣除类项目进行差异事项纳税调整,有无应调整未调整或调整不正确的问题。

(五)关联企业非正常交易分析

根据日常掌握的关联企业信息,重点分析关联企业是否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有无非正常交易造成少计收入或多扣除成本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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