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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城乡统筹发展蓝皮书》

 老梧桐 2012-06-15

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城乡统筹发展蓝皮书》

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2011年03月15日 09: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陈郁)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蓝皮书指出,让农民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是靠增加政府投入或放宽信贷就能解决的。只有不失时机地进行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机会,才是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

    蓝皮书认为,当前打破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术界必须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在理论上率先突破,摆脱一切束缚城乡二元体制问题解决的思想桎梏,在全社会营造改革城乡二元体制的氛围;必须在政策、法律、制度、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变革,尽快扭转城乡差距扩大趋势;必须勇于探索实践,统筹城乡试验区要大胆改革试验,开辟一条新路。

    蓝皮书指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将大大促进社会的稳定,而不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将推动城市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而不会因加重城市的负担而阻碍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不会阻碍城市经济改革的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不是要消灭农村和农民,也不是要把农村变成城镇,把农民改变为职工,而主要是使农村和城市的差别大大缩小,使农民充分享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在社会方面享受同样的待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当前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农村金融发展之所以迟缓,则又归因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归因于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

    蓝皮书指出,农民目前同产权无缘:对承包的土地,没有产权;对宅基地,没有产权;甚至对宅基地上的住房,尽管住房是自己花钱盖的,但由于对宅基地没有产权,所以农民对宅基地上的住房也没有产权,这是不合理的。由于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他们既无法出售,也不能抵押,从而制约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这不仅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严重阻碍城镇化进程。

    蓝皮书还指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农民的土地(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保护实际上是不明晰、不到位的,这个问题急需解决。对于城市化,世界上已经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西欧一些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内没有出现“贫民窟”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农村土地和农民住房可以根据农民意愿进行流转和抵押,农民通过土地和农村住房的流转或抵押,可以得到一笔资金,这有助于他们进城务工、创业、定居,并成为城市居民。

    蓝皮书认为,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农民住房,理应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应当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流转和抵押的办法,保护和实现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的应有权益。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实际使用已经使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使用权变成了事实上的长期权利。针对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确认,赋予农民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产权,这对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搞活农村经济和金融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而且,如何处理宅基地问题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和他们的意愿,不能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蓝皮书呼吁,今后法制建设应赋予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产权落实和产权保护。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议适时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通过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大大激活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当前应积极探索宅基地及其上面农民建造的住宅抵押的有效途径,总结一些地方将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给信用社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等做法,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试点。再就是要积极实现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的可转让性,至少可以让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经验逐步推广。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呼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已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问题主要是把土地等生产要素分散在一家一户,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使用效率,影响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上升。加之,在农民有可能进城务工的情况下,不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者撂荒,生产资料闲置,或者只剩下老弱劳动力耕种,使土地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这在耕地流转有限的广大农村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状况。因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没有规模经营,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当前土地承包办法急需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完善,急需合理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多种有效流转方式。

    蓝皮书分析了转包、出租、土地入股、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指出各地应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关于土地入股,蓝皮书指出,如果农民把承包地直接入股到大公司,可能会导致农民失去发言权、经营不善时难以退股、大公司将资金挪往外省等问题。因此,农民把承包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较好的选择。在重庆一些区县调查,以前流行的“公司+农户”模式已经发展为“大公司+小公司+农户”的模式。大公司是指大型的龙头企业,小公司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不仅农民放心,而且便于监督土地的使用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公司)与龙头企业(大公司)之间则以供应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销或加工方式订立合同,建立市场供求关系。

    应大力倡导、鼓励、支持农民创业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当前应当充分重视农民创业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作用。要出台进一步扶持农民创业的政策,如手续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对创业者的贴息补助;允许农民以宅基地以及上面建造的住宅作为抵押获取贷款;对农民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初期实行减免税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等。

    蓝皮书指出,农民创业,对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来说,一个更有深远意义的效应是农民的创业积极性被激发出来了。这是蕴藏在民间的一股巨大的力量,多年以来由于受到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这股力量一直是受压抑的。只有进行了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才能真正把广大农民解放出来,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活跃分子。农民自身有了更大的活力,市场也就增添了更多的活力。创业的农民人数越多,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就越顺利。

    蓝皮书指出,农民创业不仅仅表现为农民在城镇创业,即农民到城镇开店、开作坊、甚至办企业,而且也可能表现为农民在农村创业,例如农民自己的承包地当作市场经济中的家庭农场、家庭养殖场来经营,或者农民利用自己的房屋和庭园办成“农家乐”形式的农村家庭旅馆和家庭饭店,或者农民在乡间从事家庭手工业品的生产和经营,甚至农民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在农村办企业等等。

    推动双向的城市一体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迄今为止,我国正在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是单向的。双向的城乡一体化是指农民可以迁往城市居住,可以在城市工作或经营企业,而城市居民也可以迁往农村居住,可以在农村工作或经营企业。中国目前的城乡一体化之所以是单向(即只有农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而不存在城市居民向农村的迁移)的,关键不仅在于城乡居民的户籍是分列的,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土地制度是二元结构的,即城市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农村实行的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双向城乡一体化的体制障碍。

    蓝皮书指出,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入股、置换、抵押或转让,符合城乡一体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双向的城乡一体化就具有试行并逐步推广的制度条件。双向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一方面可使农民“带资进城”,加快了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城里愿意迁到农村的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如愿以偿,“带资带技术下乡”,在乡下生活、工作、投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将随之取消,代之以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制度。随着双向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不仅传统的服务业会进一步发展,而且现代服务业也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将不断上升,三次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趋于合理,新的岗位将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涌现出来。到了那个时候,城乡社会保障也将一体化。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将逐渐减少甚至完全消失,追求生活质量成为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愿望。内需将会有大的突破,中国经济也会转入以居民消费拉动为主。

    土地信用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土地信用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对解决耕地细碎化和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入、提供农村公共品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蓝皮书指出,目前在以贷定存的运作模式下,土地信用合作社成功运行的前提在于引进或者培育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土地信用合作社避免了重规模、轻效益的扶持政策,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本。但也要注意保障存地农户权益。除了拓宽非农就业渠道、保障农户的存地收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常规性的措施之外,还要从制度上完善对农户利益的保护,避免因为贷地方的核心地位而出现忽视甚至损害存地农户的利益。

    蓝皮书指出,目前的实践存在存地期限过短、进而限制贷地需求方进行农业产业化的行业选择、以致难以平抑短期波动、不愿意进行基础设施的投入甚至出现掠夺性开发的问题。建议考虑在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对较长期限的存地引入股份制,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收益分配,形成对延长土地存期的正向激励。

    

(责任编辑: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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