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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缩水”胜诉第一案

 宏鑫书屋 2012-06-17
广州公摊面积缩水胜诉第一案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彭大成律师 广州       【关键词】:分摊面积减少;建筑面积减少;广州西关时代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十甫名都商厦;成功案例         日前,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原告赵某诉被告广州西关时代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我所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返还房价款1545336元。这是广州市商品房公摊面积缩水购房者胜诉第一案,有力的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背景介绍】     近期在广州,出现了一系列预售商品房在交付时公摊面积缩水,影响购房者利益的纠纷。由于现行房产交易以套内面积计价,公摊面积不计算单价,因此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公摊面积缩水时,往往难以提出有力的赔偿依据。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十甫名都商厦的房屋预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01.82㎡,其中套内面积55.80㎡,分摊面积46.0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164226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按约定交付了房屋,交付的房屋经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房屋套内面积为55.5362㎡,比合同约定的少了0.2638㎡,共有分摊面积为28.8496㎡,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7.1704㎡,合计总建筑面积为84.3858㎡,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7.4342㎡。赵某认为,交付的房屋公摊建筑面积减少,已构成违约,开发商应退还其购房款1569078元。开发商则认为,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误差为0.2638㎡,面积误差比为0.472%。根据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而对公摊面积的差异则不负责赔偿。       【审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案涉商铺的公摊面积为46.02平方米,而实际的公摊面积为28.8496平方米,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补偿原告所购商铺公摊面积差异款1545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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