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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用地取得的几种方式

 醉夜无眠 2012-06-20

我国矿业用地取得的几种方式


    对于勘查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探矿权人因勘查使用集体土地是按临时用地对待,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双方约定在勘查工作完成后,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用途交还原土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对于采矿用地,其用地可大致分为工业广场用地、采矿区用地以及尾矿库用地三大类。
工业用地的取得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的国有矿山用地均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近些年矿山工业广场用地逐步向依法规范用地的方向发展。大型煤炭、铁矿生产项目工业广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绝大部分作为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用地,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收,征收后一般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设施用地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矿山企业一般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工业广场用地。
采矿区、尾矿库用地的取得  
                        
    采矿区、尾矿库用地是矿业用地的主要部分,一般占地面积较大,对全部土地进行征收成本较高,所以在实践中取得土地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种是办理了合法的用地手续.但具体到采矿区、尾矿库用地的.办理合法手续的还属个别现象。

    第二种是不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而是采取私自租用的方式,即矿山企业通过与原土地权利人(主要为村集体和承包地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向村集体和农产支付补偿费而使用土地。其中对于采矿的坑口、道路等永久性占地的,矿山企业和村集体、农户是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签订一次性的补偿协议,或者约定按年支付补偿费。对于因采矿造成的矿区范围内土地的塌陷、积水等占用集体土地的,矿山企业根据土地损毁程度,对耕种条件造成的不同影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逐年支付补偿费;对完全绝收的,按每年约1200元/亩支付补偿费。占用耕地如果是一次性补偿的,每亩补偿的标准约1.6万~2.8万元,按年补偿的,每年约1200元/亩;如果占用的是荒地,则补偿的标准要适当降低。私自租用集体土地是当前矿产资源开采用地的主要形式。
      第三种是有少量采矿区、尾矿库用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以两年为一周期,重复签订协议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对于开采周期较短的铝土矿,一般采矿区用地只是一次签订3--4年的用地协议,不需要再重复签订了。
应完善矿业用地管理法规
      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矿业用地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工业广场是否全部属于矿业用地;采矿区范围规定的土地是否属于矿业用地,还是只有坑口、井口占用的土地属于矿业用地,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另外,矿业用地本身相对复杂,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道路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又有临时性建筑。原则地将矿业用地归类为建设用地,而没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使得矿业用地在土地管理实践中相对薄弱,管理状况较为混乱。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矿业用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仍然纳人了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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