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小学、幼儿园教师)
江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小学、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原小学高级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获得“合格”以上。以实施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必须“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原小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四)获中师学历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破格条件要求,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评价意见) 三、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任期内进行过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1次以上)。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被评为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获县(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乡镇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三、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篇。 三、乡镇教师须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县(区)级二、三等奖以上奖励各1篇 。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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