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之醫療中不能工作,應以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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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對於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情況,應按其原 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其中所稱在醫療中不能工 作,應以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者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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