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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将索赔与退市胡搞在一起!

 文海睿得 2012-07-01

切莫将索赔与退市胡搞在一起!

 

 

切莫将索赔与退市胡搞在一起!

——新制度关键看点:三年内无公司因新规而退市

——新退市标准将从2012年起算,过去记录既往不咎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有人主张:股民应该向退市公司索赔。这是一种馊主意,但绝不是无知!

  纵观世界各国股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索赔与退市挂钩。退市制度的职责十分简单,不够持续挂牌标准,就退市。因为法律允许上市公司经营失败,而公司只需以其现有净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即可。如果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可以退市,也可以申请破产,而且对于公司申请破产获批的,所有债权人只能参与破产公司剩余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而无索赔权。至于股东能否参与剩余资产分配,它只能排在所有债权人的后面。当所有债权人瓜分完毕后,如果还有残渣剩余,股东才能接着分配,这是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世界各国均是如此。

  至于公司退市,只要公司不申请破产,不注销法人资格,如果你有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司、要求索赔。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索赔诉讼与退市本身无关。

  如果允许所谓的退市索赔,那么,入市有风险、买者自负,岂不是废话!如果退市就能索赔,那么,我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暴炒垃圾股、豪赌垃圾股!因为退市也不怕,我可以索赔!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你可以找公司索赔,你也可以上法院起诉它。但请你不要将索赔与退市胡搞在一起,更不能用索赔绑架退市制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上面谈的是题外话,下面我们再回到正题。

  从表面上看,与现行主板退市制度相比,新主板退市制度在设计理念上还是比较先进的,基本上能与国际惯例接轨,退市标准具有多元化、市场化、定量化,以及与IPO标准对称化的特征。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些支持和赞成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与观点,在原来已有过充分的表达。不过,今天我们主要是分析新制度的不足,以便将来进一步改进。

  从总体上看,新退市标准仍然太过温柔、宽松,而且它变相地放缓了退市进程,对垃圾股的过度投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归纳起来看,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并且这四个问题均与净资产指标使用有关。

  (1)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的新退市标准,使得退市过程更加漫长、更加艰难。众所周知,由于新股发行普遍存在严重超募现象,因此,公司上市后在每股净资产高达5元、10元的情况下,要想通过“二一二”的长期亏损手法来将每股净资产“亏空”为零,就十分困难。如果要让每股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数,才能退市,这就更加难上加难了!

  (2)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退市指标的计算,从2012年的年报数据起算,这三类指标的以往记录,全不算数,既往不咎。也就是说,目前已经达到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标准的30多只垃圾股,暂时不允许退市,而且从2012年算起,这些垃圾股可以接着再来一个“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才能最早于2015年退市。这就是新旧制度交替的“制度真空期”,可以说,未来三年基本上不会有一家公司因新标准而退市。

  (3)暂停上市之后的复牌标准太低。新制度规定,复牌的必要条件之一,净资产必须为正数(当然包括1分钱或1厘钱),这样的复牌标准形同虚设。既然股票的法定面值是1元,那么,我们应该设定复牌的必要条件之一,每股净资产不能低于面值(1元)。同时,笔者建议,还应该增设一个必要条件:未分配利润必须为正数。

  (4)退市三年后,重新申请上市的标准远远低于IPO标准,这是制度的不公平。退市三年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而且未分配利润可以为负数。这样的“重新申请上市”的标准,低得太离谱,这也是对IPO标准的歧视和挑衅,这不利于制度公平,而且是保护落后,严重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笔者建议,退市公司如果想要重新上市的,必须服从普通IPO程序,重新接受过会核准流程筛选,不应该拥有特惠待遇。

  此外,在1元退市标准的表述中,制度设计者可能存在笔误:“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很显然,要求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都低于面值,这是很容易被人为操纵的,只要在20个交易日中,偶尔操纵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面值,则不能满足退市条件。因此,按国际惯例表述应该是:“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均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最后,特别强调一下,市场化的退市标准(如1元退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作用的发挥,是以财务性退市标准(如净利润退市标准、净资产退市标准、营业收入退市标准)的威慑力为前提的。如果财务性退市标准不够严厉、效果不到位,则市场化退市标准就会变成“摆设”,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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