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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工资、保留工资、岗位工资、年功等各种工资

 昵称8504111 2012-07-02

一 技能工资

(一)定义

所谓技能工资(Skill-basedPay),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最近一个时期,这种工资设计的理念受到了来自于理论和实践的普遍关注,成为薪酬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特点

技能工资制确定员工工资水平的标准是员工的技能类型和水平,而不是其所任职位的特征。技能工资制与职位工资制相比有以下特点:技能工资评定的依据是技能特征而不是职位特征;员工技能掌握程度也要被评定;在技能工资制中,员工职位改变但工资可能不变;在决定员工工资水平时很少考虑资历因素;员工升职加薪的机会相对会更多。

(三)优势

应当承认,相比传统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在很多方面都更具优势。例如,它可以促使员工主动地进行学习,从而有助于学习型组织的建立;通过为员工提供多种发展渠道,从而避免了单一的职位晋升所导致的"拥挤效应"等等。西方学者更是对技能工资的好处进行了总结,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劳动者的价值观相适应;

  2.提高人员安排的灵活性;

  3.支持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4.建立较精干的人员安排;

  5.使生产率水平在质和量上得以进一步提高;

  6.拓宽了提高知识和技术的奖励方式:

  7.加强了团队参与;

  8.在没有得到提升时加深了责任感;

  9.增进对业务的理解;

  10.带来了较高的生产效率;

11.对质量成果更加有利。

(四)微软是怎么做的

在微软,传统的以岗位或职务为基础的薪酬管理制度正逐步转变为以业绩或技能为基础,而且美国《财富》杂志上的500家大型企业中有近50%的企业已经对部分员工实行了技能工资管理体系。

  技能工资制度是相对于岗位工资制度而言的,它不是根据个人的职称或职位,而是员工掌握了多少技能及通常做多少种工作来确定工资等级。据美国《商业周刊》一项技能工资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的调查研究表明,技能工资已在全美30%以上的公司中推广使用,并带来了员工特别是知识工作者更高的绩效和满意度。

  微软是怎么做的

  首先,微软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两条平行的工资晋升途径。在每个专业里设立了“技术级别”,这种级别用数字表示,既反映了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和基本技能,也反映了经验阅历,并根据技术级别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在开发部门,每年开发经理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确定技术级别,这使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相互比较以充分认识到公司对自己技能的认可程度。

譬如,烽火猎聘界定为15个级别,一个从大学里招聘的新雇员一般是10级,每年对开发员进行测评以决定晋级情况,一般需要6-18个月可以升一级,有硕士学位的员工升得会快一些,或一开始定位为11级。对各级别的要求是:12级员工的技能编写代码准确无误,在某个项目上基本上可以应付一切事情;13级员工的技能可以从事跨商务部门的工作;14级员工的技能可以影响跨越部门的工作;15级员工的技能可以影响整个公司范围的工作。

(五)怎样实施技能工资

根据战略确定核心技能。企业的核心技能是那些为了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企业的员工所必须具备的技能,企业要有一个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并根据分析确定企业的未来人力资源发展战略。通过对发展战略的确定,明确员工在他们特定的工作领域中要想有效率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技能,即企业的核心技能。

  企业能够获得或开发所需的技能。技能工资制应该跟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结合在一起,技能工资制本质上也是一种开发性的薪酬管理方案,作为一种激励的机制和方法,要求企业能在人力资源开发上提供支持。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企业能够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开发,比如观念上能把发展员工的技能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来源,能把员工作为企业最大的资源,而不是把教育和培训单纯的作为成本;二是企业能够通过招聘吸引并甄选出具备企业所需要的技能的应聘者,或者更重要的是具备学习能力而且愿意学习的应聘者;三是企业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员工的这些技能,这包括企业的培训预算、企业能够获得的学习渠道、企业的培训能力等。

  企业能对员工获取的技能进行标准测评。企业定期对员工技能等级的测定可以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员工获得的技能证明,主要是员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企业培训、全国的技能比赛等形式获得的技能证书;二是企业定期通过举行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等测定员工的技能水平;三是企业通过员工的工作产出评定其技能水平,如对程序开发员工作结果的评定标准有:编程的效率、代码的准确度、返工率、程序的复杂性、程序的市场效益等。

  企业有根据技能测评设置的激励系统。激励分为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的措施有:对员工获取的技能进行公开的承认和表彰、根据员工的技能水平给予员工相应的发展机会。外在激励是企业基于技能测评而设计的薪酬决策,即根据员工的技能等级付给薪酬或者提供晋级,而不是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或职位。

技能工资可能更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因为他们可能在提供培训机会和支付高额培训费用中更有优势。《财富》杂志上的500家大型企业在有50%以上的公司至少对一部分员工采用了技能工资制度,并且实行技能工资方案的公司中有60%人认为方案在提升组织绩效方面是成功或非常成功的;只有6%的人认为是不成功的或非常不成功的。

二 保留工资

(一)定义

  保留工资是从劳动力供给方的决策中延伸的一个概念。

  含义是:如果市场工资尚未达到处于劳动力水平之外的人对其边际闲暇小时价值的判断,那么这些人宁愿不工作,也不愿意接受水平达不到自己认为的最低要求的薪酬去工作,即“保留”自己的劳动力

  对现实经济中的求职者来说,一般而言,根据自身能力水平和观察到的劳动市场的工资分布,对未来职业的工资有一个预期。这一心理价位的工资水平被称为“保留工资”(Reservation Wages)。理论上,保留工资应该是劳动者‘次佳职位’所能带来的报酬(机会成本)。

  另解:

  保留工资是国有企业在处理老员工,尤其是原国有身份员工在薪酬改革后工资下降矛盾的常用手段。一般就是将这些员工薪酬改革前后工资下降的差额部分作为保留工资,随以后工资调整进行冲减。

三 岗位工资

(一)定义

岗位工资(Post Wage)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二)岗位工资概述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岗位工资制是按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并根据职工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岗位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它是将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是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差别的岗位,则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资标准。

(三)建立岗位工资系统的目的

建立岗位工资系统的目的是确定企业中每一种工作的货币价值即基本工资率,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系统,一般需要借助四个基本手段:工作分析和工作说明、工作评价计划、工资调查和工资结构。当然,具体的工资水平还取决于市场条件包括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家立法、协商谈判及高层领导班子的态度和企业的支付能力。

(四)岗位工资的起源

工资是劳动的报酬。若要确定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多少,首先要计量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此,劳动的量化是工资方案设计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按劳分配没有能够真正贯彻执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找到能够比较准确衡量劳动量的标准。

  不同的劳动者,在相同劳动时间内的劳动,不仅有数量的差距,还有质的不同。若要实现按劳分配,就必须把各种各样不同质的劳动转化为可以相互比较和衡量的劳动,首先要统一“度量衡”。这就需要把不同质的劳动按照不同的系数折算成一定数量的标准劳动。

  对不同质的劳动的量化,就要找出各种具体劳动的共性。从劳动力的劳动耗费上看,具体劳动的差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劳动复杂程度;二是劳动强度;三是劳动责任;四是劳动环境。

  工业革命有三大特征:即机械设备的发展;人与机械的联系;工厂的建立,劳动专业化大大提高。随着生产设计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分工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劳动岗位成为生产过程的基本单元,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差别很大。因此,对劳动的评价可以用岗位评价代替。劳动四要素可以通过岗位劳动复杂程度,岗位劳动强度,岗位劳动责任,岗位劳动环境所体现。运用岗位评价方法对四个要素进行测评。

岗位劳动评价的前提是岗位划分比较明确。如果岗位划分与设定不科学,最终的工资分配关系必然也是扭曲的。另外,企业还需要根据岗位划分结果及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方向、产品方案,确定岗位定员标准和定额标准。预先规定必要劳动消耗量。

(五)岗位工资的具体做法

实行岗位工资的一般做法是:按各岗位系数从低向高排列,把系数相近者进行归并,从低向高可以将岗位划分为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四类岗……,根据本单位的岗位状况确定最高岗位。

  岗位等级越多,则越有利于体现岗位间的劳动差别,但相应的管理难度也会加大。岗位系数是确定工资差别的依据,最低系数和最高系数的差距是工资倍数的依据。

(六)岗位工资的计算

岗位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S= K×(1+N×Q)

S- 岗位工资;K-职层工资基数;N-所在职层的职级数;Q-级差系数

(七)具体形式

岗位等级工资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岗一薪制,另一种是一岗数薪制。一岗一薪制是指一个工资标准,凡在同一岗位上工作的员工都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组成一个统一的岗位工资标准体系,它反映的只是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别,不反映内部的劳动差别和工资差别。一岗一薪制,岗内不升级,新工人上岗采取“试用期”或“熟练期”办法,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执行岗位工资标准。一岗一薪制,适用于专业化、自动化程度较高,流水作业、工种技术比较单一,工作物等级比较固定的工种。

四 年功工资

何为年功工资?

  举个例子: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奖金+补贴

所以这里的年功工资就是工龄工资了。

(一) 实行范围和标准

1.全市地方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性公司),经济效益好,工资效益好,工资基金充足,具有支付能力,本着自愿原则,从1993年1月起,对在职职工实行年功工资。

  2.年功工资按年份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按月计发,逐年增加。

3.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原设立的年功工资,可按本规定执行。并按年功工资标准核增基本工资增量,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

(二) 工龄的计算

计发年功工资的连续工龄,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当年起按年限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年份起计算。实行年功工资的工龄,不包括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工作折算的连续工龄。

(三)有关规定

  1.职工在企业间调动工作,年功工资按调入单位规定执行。

  2.1993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职工,年功工资可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给;办理离退休前的年功工资由原单位发给。

  3.职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再计发年功工资;固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年功工资。

  4.停薪留职人员、开除留察期未满人员、触犯刑律保留公职人员,不列入实行范围。

  5.实行年功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增包干工资基数。

  6.企业实行年功工资,须填制《XX市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花名册》和《XX市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审批表》,市直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市属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区(市)属企业报区(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年功工资,由企业董事会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

五 基本工资

(一)定义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二)简介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三)特点

  1、公平性;

  2、公开性;

  3、以货币形式

4、固定性。

(四)影响基本工资的主要因数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五)制度

  基本工资制度,是关于如何确定基本工资的制度,亦即确定基本工资的规则的总和。其内容,主要是对基本工资的构成、等级和标准以及劳动者应得基本工资等级的确定和升级所作的具体规定。基本工资制度的确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区分。

(六)现行基本工资制度的特征

  1、多样性。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结构性。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务级别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都属于结构工资制,只不过各自结构不尽相同而已。

 3,等级性。在各基本工资制度的结构中,都包含具有等级特点的组成部分,如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工资等都有相应的等级。

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七)与全额工资的区别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八)现实意义

  在企业实际管理中,基本工资的概念非常泛化,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无确定的定义,所以每个企业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和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基本工资只是一个模糊概念。

 

(九)日基本工资"的计算方法

日基本工资= 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年平均每月制度计薪日

六 应付工资

(一)定义

它是企业对单位员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精力,而应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在企业给职工支付工资以后,这项负债即行减少。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取消。“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和报表项目取消,代之以“应付职工薪酬”,该科目除核算工资、福利费外,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地,职工教育经费不再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再在“其他应交款”核算。

(二)应付工资的计算

1.计时工资的计算

  在实行计时工资条件下,企业每月应付职工的计时工资,通常根据上月考勤记录登记的职工出、缺勤日数,按照每人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我国计时工资一般采用月工资制。应付计时工资的计算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① 应付计时工资=出勤日数×日工资率

  ② 应付计时工资=月工资标准-缺勤日数×日工资率

2.计件工资的计算

  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下,企业每月应付工人的计件工资,是根据有关产量记录和计件单价计算的。而计件单价是指完成单位产品所应支付的工资额,它根据单位产品所需要的时间定额和日(或小时)工资率加以制订。

3.浮动工资的计算

浮动工资指职工工资随着职工劳动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动。浮动工资总额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贴和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资总额中浮动部分的构成。

(三)应付工资的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应付工资”账户用于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账户核算。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账户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二、应付工资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迅达公司20×2年11月工资结算汇总表如下:

  工资结算汇总(20*2年11月)

车间部门

应付工资

代扣款

实发工资

 

房租

水电费

小计

 

 

第一车间

生产工人

60 000

1 600

1 200

2 800

57 200

管理人员

8 000

200

80

280

7 720

 

第二车间

生产工人

80 000

3 200

2 000

5 200

74 800

管理人员

12 000

320

240

560

11 440

 

设备安装人员

16 000

240

120

360

15 640

 

独立销售机构人员

24 000

400

280

680

23 320

 

企业管理人员

40 000

1 200

480

1 680

38 320

 

卫生保育人员

10 000

880

200

1 080

8 920

 

其他业务部门

18 000

600

360

960

17 040

 

合计

268 000

8 640

4 960

13 600

254 400

 

 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企业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备发工资

  借:现金 254 400

  贷:银行存款 254 400

  (2)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254 400

  贷:现金 254 400

  (3)结转从应付工资代扣的各种款项

  借:应付工资 13 600

  贷:其他应付款 13 600

  (4)企业支付各种代扣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13 600

  贷:银行存款 13 600

  (5)月末分配本月应付工资

  借:生产成本 140 000

  制造费用 20 000

  在建工程 16 000

  营业费用 24 000

  管理费用 40 000

  应付福利费 10 000

  其他业务支出 18 000

贷:应付工资 268 000

七 住房补贴

(一)定义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简介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三)形式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四)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五)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流程

第一步:单位咨询

  (1) 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第二步:单位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第三步:中心受理

  (1) 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 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 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第四步: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 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 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第五步: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 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 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 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 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第六步:单位领取缴费卡

  (1) 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 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 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 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 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 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七)属性分析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

     既然职工的住房含量蕴涵在职工的市场化工资之中,在住房作为商品存在于市场上时,职工使用或消费住房就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方式先获得住房的使用或消费权。为获得这项权利,他或她必须支付与该项权利等值的货币。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支付短期使用权费用以获得住房的短期使用权;二是一次性支付整个住房寿命期的使用费用以获得该住房的永久性(寿命期)使用权。由于住房是高价值耐用品,又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在职工没有足够的劳动剩余时,第一种交易方式会普遍存在。即职工从其每月工资中拿出当月的住房消费资金,从市场上购买到当月的住房使用权。一旦职工有了劳动剩余,他就可能购买更长期限的住房使用权,甚至整个住房寿命期的使用权,交易方式由第一种向第二种过渡与转换。这种转换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在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同、劳动剩余量不一致的情况下,让每个劳动者都一次性支付整个住房寿命期内的使用费用(相当于购买住房),反而不现实。

(八)补贴涵义

  1、住房补贴直接来自国家财政,间接来自于政府税收

  2、住房补贴的对象是低收入或贫困家庭。

3、住房补贴用于保障低收入或贫困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将住房补贴定性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用于解决低收入或贫困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政府财政补贴。

八 补贴额

(一)定义

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二)已有住房的“补贴”

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

  一般认为,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实物补贴。“刚性低租金”的运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的存在(“房租补贴=应交租金-现有租金”的住房补贴模型,由此而来)。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其理由是,既然国家将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进行了社会统一扣除并作为建房资金来源,也就承诺了为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从理论上讲,职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措施——住房补贴也不会存在与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用二主体模型来分析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设想这样一种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时,S、L和V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低位趋近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线。这种情形,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时,要增大Z+G,唯一的办法便是降低L。计划体制下的L具有可调性。然而,调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于S具有低位“刚性”,当L接近低位S时,劳动者没有积蓄,没有劳动剩余,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国家在V-L很小时,任何一项支出,哪怕是绝对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对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现了国家财政负担很重和职工住房条件很差共存局面。

  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希望给予住房补贴,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住房补贴。国家要做的及国家能做的是尽量使低位的Z+G趋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权重大于α(住)。国家首先要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镇居民必须凭票购买衣食的情况下,国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国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刚性,国家很难承担L中的τ和R。也就是说,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时,住房补贴不存在。即使国家住房补贴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没有得到住房“补贴”。当某个劳动者t的Zt+Gt>Lt时,劳动者t就在享用住房“补贴”。由于住房补贴总量几乎为零,那么,t的补贴实质就是对其他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侵占。t的补贴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会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当然,对于无劳动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政府从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住房补贴。

公房出售过程中的“补贴”与提租“补贴”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政府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政府与研究者几乎都一致认为:公房出售过程中国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补贴(故称其为“补贴售公房”),低价出售公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家是否给予了住房补贴,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国家住房补贴;否则,便不存在。总体看来,在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较差、储蓄有限的总体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对职工来说,如果他们所支付的公房售价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们就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问题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享受着“补贴”。他们所支付的公房价格P0小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单位领导,作为公房购买者,又是单位公房售价P0的实质决定者,自然会给出很低的公房出售价格,以致部分职工的P0<P-Vd。如果国家在总量上未给予住房补贴,部分职工在公房购买过程中所享用的“补贴”就来自于其他职工劳动力价值的损失。该“补贴”实质上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一种不公平转移。

  公房出售过程中,“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得到大面积住房又有权确定公房售价P0的人,最大受损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劳动时间而最后无公房可购或只购得很小面积的人。公房出售“补贴”,是否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目前,政府对已购公房上市给出了限制,或许已经意识到公房出售过程中存在“补贴”不公平。提租补贴试点,始于1986年。国务院部署在烟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进行试点。1988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租发补贴。租金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收,提租部分发给补贴,补贴系数按标准工资25%以内测定,补贴总额与新增租金总额持平,补贴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第二步是把补贴理入工资,完全进入企业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补贴,是一种模拟市场化的游戏。职工单位,左手发“补贴”,右手收“提租”,好像一个人把左裤袋的钱拿到右裤袋一样,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当然,可以认为它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市场化意识。但付出的代价是: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责难。有住房者有补贴,无住房者无补贴,多住房者多补贴,少住房者少补贴。

住房建设的“补贴”与公积金中的“补贴”

  一般认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对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补贴最为典型。可见的“补贴”有: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的减免。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完全成立。与商品住房购买者相比,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在房屋购买时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但问题是:购买时“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让金减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权益问题。既然购房者未交土地出让金,他(她)对于土地只有暂时使用权。理论上讲,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让与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已经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让金只是暂时性缓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当然,你可以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远也不出售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出租,获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问题)。从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导向看,土地出让金减免似乎更具无息贷款的意味。假如减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费,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补贴就只剩下土地出让金利息了。

  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将大于供给,“排队”等待将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补贴的价值大于质量差距的价值,人们自然会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在市场上,人们更多地选择商品住房,表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价值并不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补贴性住房。提供补贴性住房,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独有做法,大多数政府都提供补贴性住房。其动机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较低的价格以适合低收入阶层需求。问题是:中国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数量很大,补贴面很宽,户均补贴量却很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补贴的享用者是该类房屋的购买者。无论他供职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只要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该项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住房市场化有积极意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单位和个人负担8%),其中职工个人交纳5%,职工所在单位交纳另一个5%。从补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显然,它不是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它是单位理应支付的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对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质是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应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种强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调节。

  有人会说,单位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最终是要计入成本并抵扣税收,政府在单位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减少了原有的税收,税收减少量构成了政府的一项“暗贴”。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贴”不就给予了效益好单位的职工了么?因为只有具备支付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能得到政府补贴,无力支付单位则不能得到补贴。效益好单位的职工得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而效益差单位职工则不能得到公积金补贴。效益好的单位,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效益差单位职工,在单位无力交纳住房公积金状况下,又失去了运用公积金购房的权利和政府“暗贴”。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强化劳动力价值中的住房含量、推进住房升级意义重大,对解决低收入职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显。

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的“补贴”

  相关剪报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有很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资化、市场化。即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发放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也就是将过去单位以实物方式给职工分配住房,转换为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职工工资。也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将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还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在原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取消实物分房方式,转而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级别、现行住房状况,将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等资金以住房补贴、住房津贴、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住房,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认为,实现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流通与消费,即国家把用于住房消费的国民收入部分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13]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质上是把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考察两个命题。命题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强调“职工货币化工资a中应有住房含量”;命题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职工原有货币化工资a+住房(含量)补贴b=货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职工货币化工资c(即a+b=c)”。比较命题一和命题二,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二是命题一的特例。在命题一中,若a中完全没有住房含量b,则b应与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费因素的货币化工资c,即a+b=c,命题二发生,命题一与命题二同义。若命题一中职工货币化工资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时,a=c,b=0),命题一与命题二的含义不同。不区分这两个命题间的差异,并以命题二取代命题一,是现有住房货币化认识的共性。从一项政策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看,命题二显然缺乏应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实质性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对劳动力价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种个人所有权。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义上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将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后,如果国家或单位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职工拥有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仅是资金使用形式上的转换,而是资金所有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一种政策确认。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强调或倡导职工劳动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同时,明确了职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权。我们习惯了“成本+利润=售价”的思维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问题上正在进行a+b=c的尝试。这是一种人为的调节尝试,也是一种很难见效的尝试。既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强调,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无疑是三主体经济模型下的单位。在三主体经济模型下,市场决定工资,工资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进入命题一所示的a = c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具有真正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由市场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无需我们费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场自行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工资市场化操作的必要条件,而是工资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市场调节的渐进性,决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是一个渐进过程。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主要区别

对象范围不同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构成不同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主要联系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三)言论

住房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个人认为,这是住房补贴研究的必要概念框架。如果将住房补贴列于住房货币化分析领域,而将住房保障仅与廉租住房的供给相联系,就不仅模糊了住房补贴的属性,而且缩小了住房保障应有的概念范畴,甚至有可能将住房补贴的一种形式——廉租房的提供与住房补贴割裂开来。

九 奖金

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同时也是前苏联的一部电影的名称。

一、奖金

概述

  解释: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

分类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按奖金的周期分类

  有月奖、季奖和年度奖。

构成

  奖金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有:

  1)奖励指标

  2)奖励条件

  3)受奖范围

  4)奖励周期

  5)奖励基金的提取与分配。

特点

  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的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奖金可以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

  任何工资形式和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计时工资主要是从个人技术能力和实际劳动时间上确定劳动报酬,难以准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劳动成果,难以反映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

  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中,奖金的激励功能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奖金分配形式的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

  5)奖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奖金制度

  1)奖金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完整、科学、公平合理的工作评价制度基础之上,才能和员工的超额劳动实现紧密联系。

  2)奖金制度在强调物质激励的同时,不能忽视员工之间团结互助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加强。

  3)奖金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工在制定之后试行一段时期。

  4)奖金分配应尽快全部兑现。

  5)在奖金制度下式实施之后,一方面整体上应保持稳定,避免短期大修大改;另一方面在具体细节,特别是有关劳动计量和分配方法上,应及时总结完善,做到精益求精。

奖金个税

  任职受雇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奖金”,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费用扣除标准(如福建省扣费标准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双薪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年度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并,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简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雇单位给个人的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奖金认定

  1、对于基本奖金,随工资发放,在工资单中注明,一般每月数额不变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对健全的单位,基本奖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确记载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并规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发放奖金的企业,其按每月实际完成的量计发的奖金属于基本奖金的概念。

  2、对于数月奖金,从概念上讲,“数月”属二个月以上,只要发放的奖金属于超过二个月的,均可认定为数月奖金。如何发放一般情况下事先都在文件规定或临时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当了解会计的原始凭证记录,如会议纪要中明确发放季度奖或半年奖或年度

     奖及不同人员的不同数额等;二是除季度奖、半年奖和年度奖三类特殊奖金外,数月奖金一般不得重复,如三月发1-2月奖金,四月发1-3月奖金,五月发1-4月奖金等,这是明显的分解收入,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合并其收入。三是同一笔奖金分月发放的应当合并申报计税,包括不同月份发放奖金的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相同,则说明其属同一笔奖金,也应当合并计税。最近,某报刊登的有关年终奖发放及节税的税收筹划文章称,年终奖金的节税方法之一是将其分三个月发放。笔者认为,这是对数月奖金计税方法的误解。关键是数月奖金的发放形式必须是有权决定的部门做出的,实际也是对税法有关“次”收入的理解,与分几个月发放无关。

  3、对于双薪制奖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规范的国有企业中试行,发放时均有文件依据,凭文件确认即可。

  4、对于年薪制奖金,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决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决策者事先的决定文件和年薪计发办法来确定是否应享用年薪制的计税办法,对临时或事后决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决定对企业经营者2004年度的生产经营实行年薪制制度的,不应当做为享受年薪制优惠计税办法的依据。

  5、对于实物奖金,这类奖金多发生在手中拥有一定技术、或具有某方面专长的人身上,能得到这类奖金的人,应聘时与用人单位一定有签定合同,企业在账上对此事项的记录也是相当明确的。在实际操作中,实物奖金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人单位购房、购车等后送给应聘者。采用此种办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套用实物奖金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是应聘者自己去购房、购车,单位则在合同规定的金额内予以补助。而补助也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直接补助个人。

  这种形式下,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一般情况下,确认难度较大、漏洞也较大,只能按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办法来计税;另一种形式是汇款到销售单位(如购房的汇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等),这种形式下,一般确认难度不大,可以套用实物奖金计税办法。

  6、对于股权奖金,多发生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单位,如单位聘用网络人才等。这种聘用,合同记载齐全,涉及金额较大,兑现记录明确,因此确认没有难度。但对母公司在境外、股权奖励具体操作也在境外的单位,由于保密性较强,则主要依靠个人主动申报,或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境内公司涉及境外业务需要境外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而披露等途径获知。

奖金困惑

  “管理上市”丛书之《绩效·剑》中指出,大部分民营企业在发放奖金时会遇到如下困惑:

  1、每年企业的奖金总额都以较大幅度增加,为何多数员工仍感到不满意?

  2、员工薪酬是高弹性工资制合适,还是高稳定性工资制更佳,抑或是折衷性的?

  3、 如何才能使奖金的分配公正、公平、合理?

  4、绩效考核对于奖金分配真的能起到作用吗?

  5、奖金的分配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个人的成就感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

       奖金是体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的。如果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相应的奖金就多,如果贡献小,相对就少。奖金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的为公司创造价值,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就达到了发放奖金的目的,就是成功的,这也是衡量发放奖金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没有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那么就是失败的。这个要结合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如果一个员工今年的销量比去年高两倍,那么他的期望值大概的应该是去年的两倍,如果企业只发放给他1.3倍而没有达到员工的心理期望值,最终将打击员工的积极性,他会想:我干的多和干的少是差不多的,我的成绩大和成绩小是差不多的。按照正常的人性,如果没有充足的推动力,人的内心都是趋向懒惰的。

二、电影

  电影名称:奖金

  时间:1974年

  国家:苏联

  外文名称 The Bonus

  更多外文片名:

  Premiya

  Премия.....(Soviet Union: Russian title)

  导演: 谢尔盖·麦克莱恩 Sergei Mikaelyan

  编剧: Aleksandr Gelman

  主演:

  Yevgeni Leonov

  Vladimir Samojlov

  奥列格·扬科夫斯基 Oleg Yankovsky

  影片类型: 剧情

  片长:83 min

  国家/地区: 苏联

  对白语言: 俄语

  色彩: 彩色

  混音: 单声道

  级别:Finland:S

  摄制格式: 35 mm

  洗印格式: 35 mm

  上映日期: 1976年11月4日 匈牙利

  剧情

  施工队的17名队员在队长波塔鲍夫的带领下,全体拒绝领奖金。他们声称只有在党委会上才能说明理由。在会议上,波塔鲍夫认为他们领取的奖金不合算。实际上工人们对工地的现状是极有意见的。总经理起初用调和的语气安抚工人表示同情,后来便诉起苦来。本片首次大胆地抨击了70年代苏联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弊病,通过101建筑托拉斯某项工程中极其混乱的现象,揭露总经理等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削减计划、骗取奖金等劣行。

 幕后花絮

创作者并不急于表现事件本身,而是表现事件产生的前因后果,向着深刻的社会分析和心理分析方面发展,也涉及工人的道德、公民责任感、崇高的理想等方面。本片属于苏联电影的生产题材中有一定创新的作品,虽然有一定社会批判性,却流于肤浅,并无挖掘背后的人性根源,缺乏深度。获1976念苏联国家奖金、全苏电影节大奖。

十 应纳税所得额

(一)涵义:

  一般来说,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扣损后的余额。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应纳税额的确定:按照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采取核定征收 :

  ①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帐簿 ,或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②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③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④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⑤账目设置和核算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 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是自然人或法人在一定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继续性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广义上包括一切收益,狭义上只包括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经营利润、工资、股息等,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应包括临时、偶然的一次性所得。

  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四)特征

  1. 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 以连续性所得为主

  3. 以净所得为主

4. 应税所得为货币所得,是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仅限于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精神上所得。

十一 实际工资

一)实际工资定义

  [实际工资](Real Wage)以工人所得的货币工资实际上能够买多少生活消费品、开销多少服务费做标准来衡量的工资。

  “名义工资”的对称。用货币工资额所能换得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在货币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其水平决定于物价因素。如物价上涨则实际工资水平下降。可以衡量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实际工资是反映工人实际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实际工资是指工人用货币工资所能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取得的劳务的数量,它较确切地反映了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在生活资料价格和劳务收费不变的情况下,名义工资的增长就表现为实际工资的提高;如果生活资料价格和劳务收费提高,以及赋税等等加重,那么,名义工资不变或略有提高时,实际工资就会呈现下降趋势。

实际工资是货币工资水平与生活费用的比例,它与货币工资水平成正比,而与生活费用的上涨呈反方向变动。

(二)实际工资的计算公式

实际工资 =名义工资*(1-消费者物价指数)

(三)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区别

名义工资即货币工资,是指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货币数量。实际工资是指工人用货币工资实际买到的各类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

(四)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联系

  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有密切的联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两者变动是一致的,即名义工资越高,实际工资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两者的变动也经常不一致,即名义工资不变甚至提高,而实际工资却可能降低,这是因为,实际工资的水平不仅取决于货币工资的高低,还取决于物价的高低。如果名义工资不变,物价上涨,或者名义工资的提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实际工资就会下降。

(五)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变动趋势。

  资本主义工资的变动趋势是,名义工资一般呈上升趋势,实际工资有时提高有时降低,从长其看是提高趋势。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比实际工资提高得更快,因而在实际工资提高的同时,剥削程度仍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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