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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策略和技巧(授课提纲)

 致远心静 2012-07-02

行政诉讼(含行政公益诉讼)的策略和技巧(授课提纲):

开始的心里话:

行政诉讼特别是含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三难收案难、立案难、审判公正难。破解三难的关键:

1·国家的立法立场回归到初衷,才能有司法公正。

2·律师的公益、公正之心。要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上。

3·律师的策略和技巧

今天主要讲律师的策略和技巧。
一·收案

1·一般行政案件收案的关键是引导当事人的法治意识。

适当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当前司法状况。维权难,但维权才有希望。诉讼难,但轻易放弃诉权则更被动。

2·群体性案件收案的关键:程序(全国律协的意见)、代表人的选择。

3·收费适当,不风险收费。

二、立案

1·法院的立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除了下面6种情况外,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都应当受理: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信息公开和信访条例的15日)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选择法院

原则上是级别管辖,一般是就高不就低;地域管辖求我原告就近不就远。

级别管辖力争中级法院一审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对此,关键是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证据。  

3·选择被告

原则是就高不就低、不遗漏。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选择诉求

是请求确认违法还是撤销行政行为?对于应对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5·选择举证

由于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不宜超越义务):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包括针对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前期工作十分重要);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注意责任的转移)。

(四)适时提交代理手续。 

三·庭审要点

1·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及时申请回避。审判人员和整个的法院都可能有需要回避的情形。

必要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质证的重点是三性。

举证时间是否在期限内?

被告补充相关的证据是否经人民法院准许? 经人民法院准许是否是下列情况: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审查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是下列情况: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二审要重点审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根据的证据是否经法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是否能作为维持一审裁判的根据尚有争议。

  3·适用法律的审查

重点是被告适用法律的关联性、生效时间、效力等。

 4·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

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不仅仅是看其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处罚是否得当。

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除了实体外程序的审查十分重要。其程序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特别是国务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两个文件要重视。

5·撤诉。

有条件的撤诉与诉讼外和解。  

四·上诉与申诉

1·判决的上诉

2·裁定的上诉。

十五种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还有一个对于准予执行的裁定,民众没有上诉权;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政府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等于上诉。

3·申诉的选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执行代理

1·一般规定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2·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反映不一。就我个人认识是肯定多于否定。为帮助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正确理解该司法解释,作为长期研究中国拆迁制度的学者和从事拆迁相关业务的专业律师,谨作如下简明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于同年4月9日公开,次日施行。从法律效力上,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不是立法,但是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年多来,法院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过程中,纠纷不断,流血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以及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此,《规定》的制定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该《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希望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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