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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题(三十七)浙江等省相继出台《食品领域违法举报办法》

 溱湖之恋 2012-07-05
一、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进行重奖,最高奖励金额可达30万元。

  《办法》对我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举报农产品种植养殖使用违禁药物、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加工病死畜禽、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照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活动等八大类违法犯罪行为,凡经查证属实的,均属于奖励范围。奖励金额依据违法行为查处后罚没金额大小或判处刑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一)罚没款金额5000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二)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三)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据悉,相比我省2005年出台的奖励办法,新出台的《办法》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解决基层在实施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奖励过程中,奖励范围过于宽泛而带来的执行困难,奖励分级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对举报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奖励等问题。
二、湖南长沙:长沙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全市人民参与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把长沙建设成为食品安全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条 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给予3万元奖励。
  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按罚没收入的3%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账。举报奖励资金从查处案件上缴的罚没收入和相关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奖励。
  对于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进行奖励,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查处部门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故意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北京新修订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 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 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 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 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可奖励300元至1000元,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

  严重后果的,可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可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奖金”标准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
四、广西试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施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举报加工“地沟油”等12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获奖励,举报案值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奖励金额则不设上限。

  据自治区食安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单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队伍力量,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办法规定,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办法还规定,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进行举报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数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按照规定,全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将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五、东莞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50万
记者 田晓霞 报道 记者从27日召开的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东莞市将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最高奖励可达50万元。

  《东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由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食品安全举报。举报级别分为一、二、三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元—800元奖励。

  其中,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有罚没入库的,奖励标准按各自举报等级,奖励比例分别上浮2%,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办法》还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六、海南省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最高奖50万
6月28日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公众举报4大类50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据悉,目前我省设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幅度在全国各省中居前列。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公布了食品安全举报具体内容,共4大类50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种类,覆盖食品种植、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整个环节。

    在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方面,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新《办法》,提高奖励比例。举报奖励设有三个等级,分别为奖励100元、300元和500元三个等级标准。

    根据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的不同,对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由原来4﹪,提高到15﹪;同时考虑到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风险高的特点,奖励额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0﹪,把最高奖励金额由5万元提高到最高奖励50万元,并在全省公布统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为12331。(杨华明 陈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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