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稽查中队长 刘桁 近年来,以食品标签违法为标的物的职业投诉举报急剧增加,与之密切相关的程序、定性、办理结果答复、投诉调解、举报奖励中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务日渐繁琐,作为处置相关事宜的一线市监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下一番功夫来进行妥善应对。本文旨在以职业举报人发现标签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结合执行层在食品职业投诉举报处置实践中的有关经验进行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预防风险。 一、食品类职业投诉举报概况 (一)职业投诉举报人类型 二、必须高度重视程序的合法性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监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监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为市监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性规定,必须精准把握并严格执行,坚决规避程序违法所引发的风险后果。 三、要履行全面审查职责 要避免就事论事,就举报事项处理举报事项,要对涉案产品标签实施全面审查,部分职业举报人出于缠绕行政机关“打行政”施加压力的目的,往往从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推理发现若干涉嫌构成违法的内容,但并不一次性向行政机关举报,而是分期举报,一旦预期利益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利用标签中的其他未被查证的违法事实来向行政机关再次举报,导致陷于被动,故应当高度重视职业举报人的举报,除去其举报的事实要进行查证之外,要对涉案产品进行全面审查,彻底查清楚弄明白所有涉嫌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预防职业举报人有牌不一次性出完的情况发生,避免今后的复议诉讼中被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事实未能查清为由对行政机关的办理结果答复进行撤改的风险出现。 四、查清事实,精准定性 举报人发现问题的途径有限,只能通过标签内容推理有可能构成了什么样的违法事实,但行政机关不能靠推理执法,应予通过若干手段来查清事实。对于职业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谓的严重违法问题,要抛开现象看本质,区分生产者、经营者不同性质,该协查的协查、该检测的检测,要查清事实才能精准定性。特别是关于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复合配料标示的投诉举报,其中食品添加剂要对照GB 2760甄别是否有3.4.1和3.4.2款中的带入情形;复合配料的标示方法要对照GB 7718及其问答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缜密查证,须通过多方协查或实地检查才能准确定性,要避免被举报人推理性的措辞所误导。推理举报可认定为证据不足,但推理执法则是违法,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投诉举报人会复议诉讼,但当事人及利害相关人员一样也会复议诉讼,行政机关面临的风险是一样的,所以必须要查清事实。 五、严谨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要求,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来源:张店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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