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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市场监管判例选(广告法篇)2021上

 jly365 2021-10-17
判例选
近期,质量云推送了一批广告法相关判例,在此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点每段标题可看判例全文)每个案例的探讨点都已说明,欢迎文末留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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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虚假广告一次罚了两个50万,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中,星耀腾飞公司分别利用易拉宝印刷品及条幅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分别存在引人误解及商品性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行为。

星耀腾飞公司的两项宣传行为,载体不同,宣传内容不同,市监局在现有证据无法计算其广告费用的情况下,针对上述行为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探讨点:广告的形式和违法行为的同一性

原来,一个广告案件,会同时出现这么多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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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本案广告违法行为是一个还是三个?

上诉人分别在www.yirene.com网站的首页、“亿人教育宣言”视频版块以及“学习内容”版块发布不同内容的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行为客观上自然可分,分别违反广告法的不同规定,触犯广告法的不同罚则,应当按照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论处。

故而,对于上诉人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被上诉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对于上诉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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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广告举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之间的关系……

本案系因举报引发的诉讼。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其初衷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启动行政监管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监管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同时,投诉举报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其作用主要是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救济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

此时,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不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探讨点:广告类违法行为举报,能否因举报取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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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个人微信公众号上介绍医疗服务,《广告法》可以管!

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其手术理念是“最小程度的损伤,对组织最大程度的爱护,我们以此作为核心价值观,我们力保每一台手术是最符合患者的且是健康、自然的手术”,该表述意在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其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东城监管局认为其不属于绝对化用语明显不当。

另外,按照一般常理和生活经验,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韩某所取得的中级职业医师证书及有关协会发布的聘书等资料均不足以判断韩某个人属于“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范畴,因此,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其为“中国眼鼻整形修复知名专家”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探讨点:个人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是否构成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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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朋友圈发的算不算“广告”?本案罚款25万元,事实却没查清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对广告费用未进行询问及调查即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且对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除了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还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单纯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将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原则进行裁量。

另外,广告内容也未显示同被上诉人河南聚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关联,故并不能仅仅基于常某某是河南聚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广告中显示“聚美”字样而推定被上诉人河南聚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布广告。

探讨点:朋友圈发的算不算公司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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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外包装标注内容,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当由广告主采取一定的媒介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本案中,产品的外包装是经营者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宣传的形式,对产品进行包装是杭州纳美公司在生产、销售必然经过的程序,本案中虚假宣传的形式显然不是如广告等形式的媒介,市场监管局关于法律适用的答辩理由成立。

探讨点:商品外包装上的宣传,是不是适用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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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及宣传,适用《食品安全法》

创康实业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标签上的文字及宣传内容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营养成分标示不当等多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创康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非创康实业公司主张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市市监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探讨点:食品标签的宣传,适用哪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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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未核实广告费用数额,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被撤

本案中,恒尔公司向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缴纳了相关费用,且提供了缴费票据,委托阿里巴巴平台推广其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对被上诉人恒尔公司缴纳的广告费用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未调查核实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未核实广告费用数额的情形下,直接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探讨点:广告费用如何计算?推广费和广告费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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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广告费用数额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法院不予执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但申请人未调取广告费用的发票,仅依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广告费用数额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人已经送达,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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