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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读书是最大快乐 2012-07-06
[发布日期: 2010-09-28 ] [字号:] [关闭窗口]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哪类纳税人?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怎样的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才可税前加计扣除?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某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支出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如下范围进行归集:1、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人工费用。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2)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发明(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所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因此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5、某企业的销售经理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新工艺的开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人员人工费用——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因此该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部分。

  6、A企业对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化处理的,则该企业如何加计扣除该研究开发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苏地税发【2009】6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7、B企业对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本化处理,则该企业如何加计扣除该研究开发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苏地税发【2009】6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两个企业共同承担一个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做账,并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由哪个企业加计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七条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两个企业分别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9、A企业委托B企业研究开发某项目,为此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该由谁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八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该研究开发费用由A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10、某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且该款项属于不征税收入,此款项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企业研发项目后取得知识产权后,为此发生的宣传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此宣传费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分为哪几类?

  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13、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经过几个环节?

  答: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14、什么是项目确认?如何进行项目确认?

  答: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办理项目确认方法:(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工作由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办理;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时,税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2)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经信办)初审盖章后报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确认;(3)对市科委或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科技项目计划,可以直接进行项目确认;(4)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5)对2010年前跨年度开发的项目,从2010年起研发的部分,重新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确认;(6)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7)企业申报项目确认时,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报送纸质资料一式二份;(8)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开发项目确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处理项目确认数据;(9)经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直接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及一份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10)对网上申报项目确认的企业,应将纸质材料影印后,上传给项目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将影印资料一并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11)从2011年起的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的网上申报。

  15、什么是项目登记,如何进行项目登记?

  答: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办理项目登记的方法:(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科委或市经信委传递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数据后,分发给各区县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项目登记;(3)各区县税务机关收到分发的项目登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对不予登记的,通知企业并向企业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登记的企业名单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报给市科委和市经信委。(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做好项目登记信息与征管系统的衔接,运用信息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登记管理。

  16、企业申请项目确认时,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7、何为加计扣除?如何办理加计扣除?

  答: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办理加计扣除的方法:(1)企业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备案。(2)企业备案核实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8、什么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登记需要变更?

  答: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19、2010年之前的研究开发新技术,现在还在开发中,是否需要重新项目确认?

  答:根据宁地税发〔2010〕122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2010年前跨年度开发的项目,从2010年起研发的部分,重新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确认;

  20、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1、季度申报的时候研究开发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2、某企业一年里有四个研究开发项目,怎么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四个如何申请项目登记?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在专账管理中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公共费用根据相关性、合理、配比的原则分摊,按项目进行核算归集。

  苏国税发〔2010〕107号第十条规定: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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