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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救起,说声“谢谢”会死吗?

 雪冬红炉 2012-07-08

站出来说声“谢谢”,是对自己心灵的救赎

面对亲人的离去,死者家属伤心痛绝。

“知恩不报、撒腿就跑”的事件频现报端

这些年来,“知恩不报”甚至忘恩负义的事时有所闻。上月在天津发生了一个类似事件:两位女青年不慎落湖,一位中年男子奋力将其先后救上岸,衣服里的手机也浸水损坏。但两位女青年连声感谢都没说就抽身离去。《华商报》也报道了一个类似事件:7月2日晚10时,在西安市自强东路东头的大明宫遗址公园的广场上,一男子为了制止性骚扰而被行凶者刺成重伤,而后被救的两个女孩便不知所踪。这样三个不同的救人事件,却遭遇相同的冷漠结果,不得不让我们感觉“知恩不报、撒腿就跑”的被救者行为并非孤立事件。【详细】

害怕欠下“人情债”,是获救者冷漠的主要原因

邓锦杰在孙水河救起了呼救的人,但被救的三人却驱车离开了,旁边的人拦住车说“还有人没出来”,被救的却说了一句丧尽天良的话“关我什么事”,最让人气愤的是,听说当时那一家三口离开时,围观的群众说“救你们的人还没上来,你们怎么就走?”那一家三口中的女的竟然说“关我屁事”,然后就开车走了。

人情的冷漠总是事出有因,而此次的被救者的表现也毫无例外。如果说上次天津落湖事件是因受惊之后的无所适从,那么我们从“施救者还没上岸,被救人就匆匆离开”的表现来看,这很可能是基于一种躲避心态。

造成这样的心态无非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害怕付报酬,二是害怕施救者的死亡跟自己有干系。但无论是出于人性的关怀,还是道德的感恩,对施救恩人应有的报答都在情理之中,然而,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对于眼前这三名被救者来讲,显然比登天还难。【详细】

良心的谴责难以逃避,说声“谢谢”是对自己的救赎

尼采曾说,“‘人烙刻了某种东西,使之停留在记忆里:只有不断引起疼痛的东西才不会被忘记。’——这是人类心理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持久)的原理。”(尼采:《论道德的谱系》第二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

尽管我们可以为被救的落水者找到一大堆开脱的理由,比如说刚从水中救上来,意识还不太清醒;再比如害怕承担后续责任,更怕付不起赔偿,所以只好选择“溜走”……但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着别人冒着生命危险的施救行为,谁都不会吝啬到连一句感谢的话都不愿付出。

不说外界潮水般的指责,想必这个有孩子的家庭一定备受内心强烈的谴责。邓锦杰父母不一定会向他们乞求什么,他们只希望儿子救出的人能现身,让儿子走得明明白白。这个时候,站出来说声“谢谢”便是对自己最基本的救赎。

莫因一个“关我屁事者”淘汰一群“见义勇为者”

彭宇案后,路人不救、老人讹诈均被效仿

社会道德素质并不因此次事件而彰显低下

一边是施救者的良心与善心,一边却是被救者的冷漠与无情。在同一个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性丑陋的一面,却也看到了人性美好的一面。人性的美与丑,各发生一次。就如“最美妈妈”、“最美教师”并不能提升官方标榜的“城市形象”一样,“关我屁事”、“扶老人反被讹”的个案也不能彰显国民道德素质的低下。

“关我屁事”虽说是个别丑陋现象,但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看到老人摔倒不愿扶、看到儿童溺水不愿救、看到有人被小偷盗窃不愿伸援手等尴尬,都是出自“关我屁事”的心态,但我们没必要为此感到悲观。

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另一方面,见义勇为、助人好施也是人类基于长期协作形成的本能。由于前者的存在,我们应充分相信类似“关我屁事”“扶老被讹”“18路人冷漠路过”事件在未来也无法避免;基于后者的存在,我们永远都没有必要对社会道德失去信心。因此,在他人遇险时“该出手时就出手”永远都能占据良心上的高地。

别让丑陋放大、传染,“彭宇案”就是最大的教训

2007年事发南京的“彭宇案”曾被视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贴着“好人难做”的标签,4年多来“彭宇案”在全国不断上演。

可是在4年之后,“彭宇案”被“翻案”了:法院公布了真相,彭宇不是被冤枉的,南京老太没有讹诈。这起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普通民事案件,最后成为了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美国政论家李普曼曾提出“拟态环境”理论,认为在大众传播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与三种现实密切相关:一是实际存在的“客观现实”,二是媒体经选择、加工后提供的“象征性现实”,三是人们意识中形成的关于外部世界的图像,即“主观现实”。人们的“主观现实”以“客观现实”为基础,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媒体提供的“象征性现实”的影响和左右,往往会与“客观现实”产生偏移,成为了一种“拟态现实”。

如果说南京彭宇案是一个“客观现实”,那么所谓“郑州彭宇案”、“天津彭宇案”、“江苏又现‘彭宇案’”,其中多有媒体提供“象征性现实”的成分;进而一些人担心“遍地都是彭宇案”,导致风声鹤唳人人自危,则形成了沉重而逼仄的“主观现实”,这对媒体自身和社会公众都是有害无益的。【详细】

这个时候,要压抑人趋利避害的天性、发挥互助协作本能,一套人为的秩序就显得至关重要。

报恩、见义勇为是道德命题,制度和法律却能起到关键作用

外在的秩序可以让人性充分扬善惩恶。

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震怒。许多人则提出了立法惩戒“知恩不报”者的想法。

知恩图报、见义勇为只能靠道德自觉,而非法定义务

在好心人与冷漠者并存的生态中,多一些道义才会消解冷漠的张力。获救却不思酬报,确实碍观瞻。“投桃报李”,是人们默认的价值次序。尽管这样,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报恩取决于良知持守,关乎道德自觉,而非法定义务。

法律只是规范最底线的道德,即“不去做什么”,所谓“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个人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自由便是合法的、受保护的,见义勇为、知恩图报行为本是美德,不是法律义务,宜提倡而不宜强制。“知恩不报”“见义不为”对普通公民而言只是道德问题,没有主动去伤害他人权益,不受法律规范,将“知恩不报”“见义不为”立法,尤其课以刑罚制裁,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是无视德治的法律万能论的体现。【详细】

但是,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法律和制度并非无事可做

实际上见义勇为者承担的是一种特别牺牲。那么基于特别牺牲的补偿理论,社会应当为这种牺牲而承担一定的补偿,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就必须要明确,政府应该承担对这样的特别牺牲先行垫付的责任。

可以考虑由这样几个方面来完成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首先,成立见义勇为基金;其次,在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要承担起先行垫付的责任;再次,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和有效的保障。【详细】

《好撒玛利亚人法》:明确救助者和受救助者的责任关系

在美国,有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于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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