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
闽人发〔2008〕167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根据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开展规范有序的省级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营造争先创优、奋发有为、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对象和数量 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是省级系统主管部门内设处室、直属单位,市、县(区)对应系统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评选表彰先进集体的数量,每次控制在参评范围对象单位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个。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范围对象是本系统内机关、事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的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本系统在职人员基数3千人以下的,表彰名额控制在20‰之内;3千人至1万人的,从3千人起每增加1千人增加5个表彰名额,情况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0人;1万人以上的,表彰名额最多不超过120人。 三、评选表彰周期 开展省级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每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四年,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集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 2.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工作业绩显著; 3.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存在违纪违规等行为。 (二)先进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 2.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开拓进取精神;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工作成绩突出; 5.在评选表彰的周期内,必须是在本系统内工作,且年度考核获得过二次以上(含二次)优秀或相当等次(以下简称优秀等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各部门在评选表彰时,应结合本系统工作性质和特点,另行制定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具体要求条件。 五、评选表彰程序及要求 (一)研究制定评选表彰方案。为保证评选表彰工作有序推进,计划开展系统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需要做出表彰决定的三个月前向省人事部门报送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省人事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申报部门。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评选表彰的名称和理由;参评范围对象单位和人员基数;拟评选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评选范围对象条件;以及评选机构人员组成等。 (二)经审核符合开展表彰条件的,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联合下发评选表彰通知,并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研究确定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三)评选推荐。各级人事部门、相关系统工作部门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共同做好推荐审核工作。评选推荐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上报。对评选推荐出的对象,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其中属于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还应征求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和安全监管部门意见。所推荐对象上报前应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评选推荐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重点推荐基层部门(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在先进集体评选推荐中,设区市级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不超过5%。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经省级系统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评审,并将拟表彰对象分别在省级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适时召开表彰会,颁发奖牌或证书。表彰会可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召开。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系统先进集体,由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统一授予“20××—20××年度福建省××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中,属于机关单位的,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提高到20%;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对受表彰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由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省人事部门统一授予“20××—20××年度福建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金由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从该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金标准由省人事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除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待遇外,省级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表彰使用的奖牌、证书样式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确定,由省级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制作。 七、监督管理 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有关事实、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形评选出的表彰对象,经查实后,由省级系统主管部门和省人事部门及时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单位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1日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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