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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分析及对策

 悠哉乐哉 2012-07-10
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分析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 来源: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逐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推进,人口发展中的一些结构性矛盾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给优化人口结构带来的影响日益突出,已引起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文从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危害、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促进其自然平衡的对策。
  一、现状
  历次人口普查资料和人口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偏高,并呈持续升高态势,1982、1990和2000年分别为108.47、111.14和116.86,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18.06。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最高的人口大国,也是发展中人口大国在人口转变过程中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的国家。
  
  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演变进程来看,1960-1980年代,我国出生性别比围绕106窄幅波动,处于正常值范围;进入1980年代以后,出生性别比总体偏高,且呈现持续升高态势。三十年来,全国出生性别比共升高了12个百分点。
  1、1980年代逐渐上升,省际差异相对较小。1982年人口普查时,我国有17个省份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13个省份超过107;1990年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偏高区域扩大,有6个省份处于正常值范围,24个省份超过107。
  2、1990年代快速上升,省际差异扩大。2000年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升高程度加深,全国只有4个省份处于正常值范围,27个省份超过107,其中11个省份超过120。
  3、2000年以来上升趋势减缓,个别省份出现下降迹象,但省际差异进一步扩大。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出生性别比上升速度趋缓,但省际差异进一步扩大,全国只有1个省份处于正常值范围,30个省份超过107,其中安徽、江西和陕西三省出生性别比高居130以上,是全国出生性别比最高的省份。
  二、危害
  出生性别比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期处于偏高和持续升高状态,偏高程度由轻而重,偏高区域由点及面,偏高人群由乡村到城市,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4000万。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对社会、家庭、民族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正逐渐成为制约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社会危害
  如果男女比例失衡的局势得不到扭转,再过十几年将有数千万的男性找不到婚配女性,无法在婚龄期建立家庭,心理人格难以全面健康发展,他们缺少最基本的家庭道德和责任意识,容易滋生各种社会犯罪现象,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风险因素增加。
  (二)家庭危害
  一方面,处于婚龄期的部分大龄男性为建立家庭,只能从下一年龄段女青年中择偶婚配,不仅影响了下一年龄段择偶男女比例的平衡,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为“结婚”而“结婚”的因素,夫妻双方缺乏必要的感情基础,婚姻家庭关系中潜存着不牢固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开放度的加大和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外界的诱惑对婚姻家庭生活也是一种考验,剩余的单身男性群体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势必会成为影响他人婚姻家庭生活的风险因素,让婚姻家庭面临着严重的外部压力,婚姻道德危机四伏,家庭幸福潜伏巨大隐患。
  (三)民族危害
  曾经有一个著名提问,如果该国一个家庭中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只能一个人上学,你们会让谁上?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回答是:让男孩上学,女孩打工为男孩挣学费;而多数日本人的回答则是:让女孩上学,因为女孩以后会成长为母亲,母亲对孩子的教育是无人能够替代的。
  正如印度教育家卡鲁纳兰所说,教育一个男人,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几代人。由于在家庭教育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繁衍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女性对于增进家庭幸福、培育下一代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衡,却真实地反映了“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观念依然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女孩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妇女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民族发展也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成因
  研究表明,出生性别比是一种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特征的自然化指标,具有相对独立、稳定、少受人为之外其他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特征。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国际上一般以每100个活产女婴相对应的男性婴儿人口数来表示,通过在103-107之间变动。三十年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偏离其界定值域,反映了基本人口生产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异常,其背后内含着深刻地观念、经济、社会、科技等因素,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观念因素
  我国几千年来“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并未从根本上转变,强烈的“男孩偏好”思想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深层原因。
  虽然19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性别比正常,但这并不表示中国人没有偏好男孩的倾向,只是这种倾向在无节制生育的状态下,通过多生孩子得到了实现。而198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人们传统的以“概率求质量”的求男模式被打破,生育的选择空间变狭小,传统的生育观念重新从思想深处浮现,“男孩偏好”者产生了更加强烈地求生男孩思想和动机。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课题组成员梁军通过对农村调查的第一手数据论证,指出在农村谈到男孩偏好的原因,有两项原因村民认可度最高,即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
  1、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对大多数农村居民而言,仍深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家族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女孩则是外姓人。日常生活反映了这一情况,比如在婚嫁上,男娶女嫁是“娶进来”和“嫁出去”,人们对男孩结婚和女孩结婚有着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在身份上,儿子和媳妇及其子女是自家人,女儿和女婿及其子女是亲戚,是外姓人;在心理暗示上,认为男孩是家族延续的希望,如果没有男孩,别人会瞧不起,自我感觉低人一等,导致了偏好男孩的生育意愿难以割舍。
  2、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受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仍然以体力劳动为主,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在外出打工的群体中,男性多于女性且其就业机会和收入也多于女性,因此,在农村人们把发家致富的希望都寄托于男性,男性在家庭中仍然发挥着支柱和核心的作用。同时,农村养老保障刚起步,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农村养老仍然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这就让“养儿防老”成为了群众的现实选择。
  (二)社会因素
  个人和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单元细胞,其行为在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同时期的社会元素也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并对其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社会因素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
  1、性别文化偏离的影响。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传统的家庭分工及价值判定观,不会顾及或量化女性对于生育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及其社会价值体现,对女性价值的不予认同让女性处于社会的边缘化状态。男性则承担着财产继承、传宗接代延续家族的权利和义务,被寄予更多的期望,使男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高于女性。这种长期形成的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等传统观念根植于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中,凝结成为一种社会潜意识,影响着对女性价值的正确认识和对女性能力的客观评价,使女性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
  2、社会地位不高的影响。尽管现代社会已赋予女性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但人们对女性的期待和评价仍然以传统的家庭角色要求为标准。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无论是教育、就业还是参政、议政方面,男性都有更大的优势,女性则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性别角色的束缚,在参政、议政、就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机会和处境明显劣于男性。“男主外、女主内”等对女性角色期待与评价的传统观念,依然阻碍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3、社会舆论缺失的影响。随着违法生育的严厉查处和社会抚养费的规范征收,多生孩子生男孩的成本大增。受强烈偏好男孩动机的驱使,有人就使用选择性别生育的手段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通过孕期检查,如果是男孩就继续妊娠生育,如果是女孩则终止妊娠。每次妊娠的终止,既是一条小生命的终结,也是一次对女性身心健康的创伤,从深处反映了偏好男孩者对生命的漠视和对女性权益的侵害。选择性别生育的行为,在普通群众中不仅得不到谴责,某种程度上还认为是一种能力的象征,这样的社会舆论助长了偏好男孩者“不为其耻,反以为能”的心理,阻滞了现代文明的生育观念的传播,不文明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在民间滋生。
  (三)技术因素
  作为具有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的自然化指标,出生性别比如果只受到生物因素的影响,不会出现骤然且持久的变化。我国的出生性别比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直呈现持续升高的趋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是其直接原因。
  1、技术具备——让选择性生育成为可能。以前人们即使有性别选择意愿,但由于没有医学辅助技术,无法确定腹中胎儿性别,自然不会产生性别选择的念想和行为,只能通过多生来满足偏好男孩的心理,所以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自然平衡状态。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设备大量配备,检测技术日益成熟,性别鉴定技术的可行和终止妊娠的易于获得为人们选择性生育创造了条件。经对914名城乡群众进行调查问卷,有648人知道B超可以鉴定胎儿性别,占70.90%;有109人知道羊水检测可以鉴定胎儿性别,占11.93%。由此可见,B超可以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技术已作为一种常识为群众所普遍了解,某些人选择性生育的意愿成为了可能。
  
  2、市场存在——让选择性生育成为现实。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出现初期,我国就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986年、1990年、1993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先后发文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但事实来看,并未做到“令行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仍呈阶梯式的蔓延开来。除外群众强烈“男孩偏好”思想这一深层次根源和动机,从外部条件来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蔓延势头至今未得到遏制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严格,忽略对 “两非”情形的防控,B超执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职业道德操守不高,为“男孩偏好”者托关系、走后门开了绿灯。这种情形的性别鉴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医疗机构和B超执业人员在主观意愿上的业务开展,在胎儿性别鉴定中占少数,但对社会舆论的影响起到了负面作用。二是不法分子漠视法律的存在,将性别鉴定作为营利的手段,非法开展性别鉴定业务,且行为极其隐匿,成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暗流,将“男孩偏好”者选择性生育的意愿变成了现实。
  3、民间用药——选择性生育的补充。在走访调查、亲友聊天中,笔者获知,为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民间社会中至今还流传着使用“助胎药”、“变胎药”等生育男孩的方法,这些药物价格每付200元不等。据说,没怀孕前要服用“助胎药”,如果已经早孕了就服用“变胎药”,这样都能保证生育男孩。在调查和聊天中,不管是服用过的,还是未用过的群众对此都感到神秘和深信不疑,其中有一位妇女服用“变胎药”后仍生了一个女孩,她的解释是服晚了。可见在“男孩偏好”传统思想的作祟下,群众主观意识上就不愿接受优生优育、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生育观念及知识的宣传,而对这些民间方法则从心理深处趋同。这些民间方法缺少科学支撑,很有可能影响优生,走访中有一位妇女二十多年前在家里老人的要求下于妊娠早期服用过“变胎药”,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她生育的这个孩子患有癌症,虽无法考究这与当年的“变胎药”有无直接关系,但民间用药对人口素质的提高实在是令人担忧。
  (四)工作因素
  曾有多家学者就生育政策落实与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关系进行调查和研讨,其实纵观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演变进程,从某一角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即上世纪60年代前无明确的生育政策,群众通过多生子女满足了其“男孩偏好”的心理意愿;80年代后随着生育政策的推行和违法生育成本的加大,群众选择生育的空间狭小,此期性别鉴定技术的可行和可及又为强烈的“男孩偏好”者提供了条件。这说明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因素中既有刚性重男轻女的观念因素、技术选择性别的市场因素,同时还存在落实生育政策的工作因素。
  对胶南市30年来出生性别比变化情况进行回顾,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出生性别比偏高情况涉及多数年份;90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生性别比趋于平衡,保持在102-109之内;近10年来只有2002年、2007年、2010年出生性别比超过107,但未突破109。与性别比持续偏高地区相比,胶南市的出生性别比在经过了短暂的升高期后自然回落并基本稳定,同样的生育政策之下出现不同的出生性别比变化,充分说明了工作因素的重要性。
  
  1、管理服务因素
  1993年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出生性别比》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率的迅速下降而日趋严重;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学者涂平认为,出生性别比失常是我国和其他一些性别偏好强烈的国家和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在综合生育率等因素调查中发现,出生性别比随孩次的上升而上升,违法生育人员的出生性别比显著失衡。
  对胶南市2010年出生情况进行性别与孩次分析[1],2010年胶南市共生育6977人,其中男孩3629人,女孩3348人,出生性别比为108.39,其中一孩出生性别比105.2,二孩出生性别比114.61,多孩出生性别比333.33。2010年共发生违法生育192例,其中男孩117人,女孩75人,违法生育人员出生性别比156。
  
  
  以上数据表明,一孩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说明了按照人们的心理惯性,一般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多数为自然孕育,不存在“两非”意愿和行为;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反映了有的群众利用合法生育的最后时机,想法设法生育男孩;违法生育人员性别偏好的意愿更为突出和强烈,不惜违反法律法规而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所以,加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对于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管理服务工作的不到位,通常会让某些人钻空子进行“两非”和违法生育。当前基层管理服务工作的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再生育全过程管理不到位。对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的妇女跟踪随访服务不到位,不能及时的掌握其月经时间和孕情信息,不了解其怀孕后是否有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行为,“明生”转为“暗生”现象存在;将孕环情监测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发现意外怀孕、遏制违法生育上,而对符合政策的待孕妇女疏于服务和管理,让群众有时间、有空间为选择性生育做准备,有的妇女先怀孕查出是男孩就办《生育证》,查出是女孩就以政策外怀孕为借口终止妊娠。这些情况都反映了基层不重视出生性别比平衡工作,未能将防控“两非”提到与遏制违法生育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同重视、同落实,从一定层面上也反映了考核机制的不平衡。
  二是违法生育隐患依然存在。违法生育不仅影响着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也将严重影响出生性别结构的平衡,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高危因素。违法生育的发生是基层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的突出表现。
  三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难度大。流动人口是人口计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除其人员流动性强的因素外,其难于管理主要体现在各地区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服务提供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没有形成真正的全国一盘棋。实际管理中重户籍人口管理,轻外来人口管理,对流入夫妇孕情跟踪管理不重视,对流出夫妇孕情追踪难度大,这就为性别偏好者跨地区进行“两非”提供了可乘之机。
  2、部门监管因素
  出生性别比平衡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但从目前状况来看,各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的职责写在纸上、挂在口上的多,落到实处的少,普遍存在着重视本行职责的履行而轻综合职责的现象,没有将出生性别比平衡职责履行纳入经常性工作范畴。在出生性别比监管执法中,通常需要人口计生部门牵头组织执法检查,很少按职责划分主动监管执法,执法工作不能环环相扣,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形成打击“两非”的合力和高压态势,为“两非”的滋生留下了空间。
  在对914名城乡群众问卷调查中,794人知道“两非”违法,占86.87%;700人知道私自终止妊娠不再批准二孩生育,占76.59%。说明禁止“两非”的政策宣传基本达到了普及,但“知法犯法”的现状又恰恰说明了执法监管的不到位以及执法未起到相应的社会震慑力。
  
  导致部门执法监管不到位的因素除重视程度不够外,“两非”行为尤其是非法鉴定性别行为的隐匿所导致的执法检查难于查实,也是其中因素之一。“两非”实施机构及个人的反查意识非常强,面对调查通常会毁灭证据或矢口否认;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无任何纸质资料、信息资料及人员旁证等可供取证,形成了难以查处的状况,这反过来又助长了非法鉴定机构或个人实施“两非”的侥幸心理或无惧心理。
  3、职业道德发展不平衡
  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落实不到位,处于无管理甚至包庇状态时,政策对群众失去约束力,极易导致违法生育、“两非”行为和女婴瞒报等情形,与人口计生职业道德规范相悖离;私自进行“两非”的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缺少对医疗职业道德的坚守,难过“人情关”;不法分子不惜触犯法律,罔顾个人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大肆开展“两非”只为满足其金钱欲望。这些现象都说明,全社会职业道德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在责任、能力、作为等方面的有效提升。
  四、对策
  胡锦涛总书记4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中提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要切实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六项人口工作,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李斌主任2月16日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题会议上指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人口结构中的突出问题,其长期偏高会给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做好综合治理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任务,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本着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明确责任,构建综合治理格局
  各级市委、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生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意义及失衡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分别与卫生、人口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工作调度会,督查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予以解决;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保障,确保机构、人员、措施和经常性工作到位,积极构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格局。
  (二)广泛宣传,倡树新型生育观念
  数千年来形成的男孩偏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可谓是“根深蒂固”,转变这种传统的生育观念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务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长期宣传、跟进宣传、科学宣传的思想准备,突出宣传实效性。
  1、加强基础宣传。一是充分发挥计生网络优势,利用科技宣讲、专家讲座、面对面指导等形式,将禁止“两非”政策和科学的生育知识渗透到群众之中;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导向性作用,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三是利用纪念日、重要节假日、科普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期,以发放宣传品、文艺汇演、现场咨询等方式,贴近群众开展出生性别比宣传活动。
  2、注重事例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对在社会、事业、家庭等各领域中的成功女性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以典型事例教育和启发民众,增强人们对女性能力的认同,提高对女性的社会期望值和社会评价,逐步扩大女性的发展空间,提高女性社会地位,构建社会性别平等关系。对实施“两非”的机构和个人,在依法严历查处的同时进行公示曝光,建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社会舆论氛围。
  3、加强科学引导。对传统观念的淡化和摒弃,需要能够触动人们思想深处的新观念来冲击。这种新观念并不一定是与传统观念的对立,而是可以另辟新径。比如如果群众最关注的是生男生女,宣传者完全可以将其引导为优生最重要;群众为了生育男孩而选择性终止妊娠,宣传者可以宣传终止妊娠对女性生殖健康的损害以及可能导致不孕的后果;针对民间“助胎药”和“变胎药”的滥用,宣传者更要向群众讲清楚孕育过程的科学知识,让群众自己在“科学”和“愚昧”之间作选择。这一选择的过程,正是传统观念蜕变的过程。
  4、扩大宣传范围。群众传统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将接受宣传对象的年龄段提前,扩大人口计生宣传范围,让人口国情教育、出生性别比平衡教育进入学校,培养新一代从小树立国情责任意识,建立科学文明的新观念。倡导高校学生参与关爱女孩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亲身实践感受性别差异的社会现实和危害,感受女孩不容乐观的生存处境,为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关注人口问题、关注性别平衡的高知阶层,他们也必将在未来的社会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教育、督查等方式加强基层计生队伍建设,发扬讲实话、办实事的工作作风,不打折扣地履行好工作职责,对有违法倾向的人员不包庇、不姑息,不留工作漏洞,敢于硬碰硬,建设一支懂管理、会服务的职业化人口计生队伍。
  2、加强B超执业监管。卫生部门在与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基础上,与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签订目标责任状,将禁止“两非”纳入年度考核重点内容;各医疗机构将责任分解到科室、个人,医院与科室、科室与个人之间层层签订B超使用岗位责任书,实行定岗定责和层级管理。建立B超登记备案制度和双人操作制度,规范B超机和B超执业人员实名管理工作流程。在B超工作场所张贴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实施“两非”的机构和个人从严从快查处。
  3、加强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把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好孕前咨询、孕情监测、产后随访。对符合生育政策暂未申请再生育的人员,落实月走访、季孕检工作制度,避免其在批准生育前“试孕”行为的发生;对已批准再生育的人员,定期进行孕情全程跟踪随访服务,利用尿检等方式及早发现孕情及早上报并纳入在孕管理;对孕情无故终止或新生儿非正常死亡的,将其列入“两非”案件重要案源,实施跟踪调查。
  4、严格落实终止妊娠审批。建立健全政策内妊娠终止审批制度,建立终止妊娠审批专家组,对孕14周以上因异常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查验、登记审批证明,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引产情况。严格执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5、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严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加强对米非司酮等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严禁药品批发企业向无终止妊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6、夯实基础减少违法生育。扎实开展孕环情监测、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和违法生育查处三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减少违法生育隐患,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从而消除引发出生性别比上升的高风险因素。
  8、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登记结婚、孕情检查、产房分娩、人口流动等信息电子管理,提高各类信息的易获性,实现部门资源共享。这些信息的易于获得可以帮助基层在第一时间逐一分析,排查“两非”苗头,落实服务管理。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信息共享用于工作,落实保密原则。
  (四)加强执法,实施全社会综合监管
  1、落实严打“两非”规定。2011年8月1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全面启动了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8月26日,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口发[2011]22号);9月2日,青岛市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全面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2011]81号)。这一系列文件和方案的出台,说明了各级严打“两非”,推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加强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形成群众知晓、社会关注、部门履责、上下联动的综治局面。
  2、增强部门联合执法。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交流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综合治理强大合力。建立“发现线索、查清线索、依法惩处、曝光典型”的打击“两非”工作流程,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扩大执法检查范围,增强执法检查手段,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坚决切断“两非”蔓延之路,起到“查处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效果,始终保持严管、严打“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和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建立公示曝光制度,将依法处理的“两非”和溺弃女婴的案件,在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公示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在社会上营造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加强社会征信管理,对实施“两非”和溺弃女婴行为的当事人或机构进行诚信制约,建立全方位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工作体制和社会环境。     (作者:胶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臧运芬)
  一、参考文献
  1、原新 胡耀玲《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现状及其特征分析》(《关爱女孩》2011年)
  2、于秀芝《促进性别平等与和谐发展》(《中国人口报》2011年)
  3、朱秀杰《全方位构建社会性别平等关系》(《中国人口报》2011年)
  二、说明
  [1]:其中的数字统计日期截至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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