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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把握“合理怀疑”与造谣的界限

  2012-07-10

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目前火灾原因已经查明。当地警方表示,个别网民编造传播谣言,夸大死亡人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已对造谣传谣者进行了处理。

一场大火夺去10人性命,尚未对火灾责任人进行处理,倒是先处理夸大死亡人数的网民,这让不少网友有些想不通。依我看,是先处理火灾责任人还是先处理造谣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审慎把握“合理怀疑”与造谣传谣的界限,避免打击谣言而误伤无辜。

由于相关通报语焉不详,无从知晓当地警方处理了多少网民,这些网民以何种方式造谣传谣,以及警方对他们作出何种处理。谣言扰乱视听,令人厌恶,如果一个网民冒充武警和目击者编造虚假信息,那么他理应受到处罚。但是,如果一个网民仅仅猜测火灾死了很多人,夸大了死亡人数,或对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表示怀疑,则他不应被作为造谣者受罚。个中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主观故意甚至恶意,后者则可能没有,而只是一种合理的猜测与怀疑。

蓟县“6·30”火灾发生于周六下午,正值双休日,一些网友很自然地想到,一个五层大商场里应该有很多顾客,而且火灾发生时商场大门被锁,于是很自然地猜测会死很多人,这是一种合理的猜测与怀疑。当然,事后证明猜测是错的,当时商场只有50名顾客,但“猜错”只是无心之过,并不是故意或恶意夸大死亡人数,警方对此应区别对待。

想想看,如果合理的猜测与怀疑也被认定为造谣传谣而受到处罚,那么必将人人自危,不敢说话。比如,前不久,很多网友指疑浙江舟山市审计局搞“萝卜招聘”,事实证明并非如此,难道这些网友应被当作造谣者而被“跨省抓捕”吗?我们每个人难免在微博上转发不实消息,是否都要被作为传谣者而受罚呢?

事实上,无论媒体报道还是网友发帖,本质上都是舆论监督,对一些真相不明的事情提出怀疑和批评,这是监督者的正当权利,哪怕报道有误、怀疑错了,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故意或恶意,都不应被认定为造谣传谣而受到处罚,这是保障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需要,也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结果——不实信息传播确是一弊,但监督者不敢发声的弊端无疑更大。

最后来看相关法律规定。打击造谣传谣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情节可以拘留。请注意该规定中的两个关键词——“故意”和“扰乱公共秩序”,只有出于故意而散布谣言,并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才应对造谣传谣者实施处罚。法律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想必就是为了把“合理怀疑”与造谣传谣区分开来,以防打击谣言而误伤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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