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企业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进行财务处理时,以收到货款的当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确认收入总额计算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这就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 根据这种情况,按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化市地税稽查局除了对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外,还一并作出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8.6万元的处理。 地税局表示,除了上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方式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还有两类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一是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二是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 地税部门提醒: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区别对待,否则引起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