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信息中心转来县长信箱收到的发信人姓名为“乡镇财政所全体人员”反映的“我县乡镇财政所人员从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就一直执行行政工资,而身份却被确认为事业编制,到目前为止我县乡镇财政所一直未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范围管理”一事,现答复如下: 此次开展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黔党发[2006]10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黔组通[2006]110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组通[2006]112号)、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铜地人字[2009]9号文件要求,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于2009年5月中旬召开了相关会议,作出工作安排。此次登记工作,是在上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副科级以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单位开展的,政策性强,纪律严明。对照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符合暂缓登记条件予以暂缓登记;对不予登记范围的对象,不予登记。 对乡镇财政所机关同志反映的问题,县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照文件政策及纪律要求,也当面进行了解释和答复。2009年6月1日,我局又专程到地区人事局请示有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财政所不符合登记规定,故不能参加这次登记。 玉屏侗族自治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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