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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神州国土 2012-07-14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冀煤安监字[2011]38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点 击 数: 72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煤矿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监察分局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局事故调查处具体承担一般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省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有关监察分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监察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监察分局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省局督办期间,监察分局应当加强与省局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按照有关规定,对较大事故进行现场督导。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监察分局应当及时向省局进行沟通、汇报,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监察分局以请示文件形式报省局,经省局审核同意后,起草文件进行批复。

  第九条  督办事故结案后,省局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监察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时限按时结案,努力提高事故结案率。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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