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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漩涡

 csd545 2012-07-16

不良资产漩涡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2年07月15日 17:07 

不良资产包处置的程序瑕疵在数年后引发风波

  “手续完全是合法的啦。”港腔浓郁的杨育城在电话里听起来颇为自信,即便他仍置身于一场争议之中。杨育城是深圳市戴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戴源)实际控制人。

  争议中的另一名主角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广州办)。源头是一纸《债权转让协议》。

  2006年12月28日,甲方长城资产广州办与乙方深圳戴源签署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账面价值33亿元的不良贷款资产包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3510万元对价,整体债权回收率为1.06%。

  这宗本不起眼的交易却在五年之后引发风波,并引来财政部和银监会的过问。“广州办压力很大,他们来总部汇报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一名职员透露。

  长城资产为中国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AMC成立于1999年,国务院曾要求,其须在2006年底完成所有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上述33亿元资产包正是在2006年最后一天完成交割。而2006年12月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处置的一单资产包,亦在2011年底引发诉讼。

  还原这场风波本身,仓促的交易遗留下程序上的瑕疵,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被逐渐放大。即便时隔数年,仍然激发出舆论震荡。

  程序瑕疵

  该宗资产包背后,关联着国务院不良资产处置政策。1999年,AMC成立,财政部为之提供了4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AMC用这些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

  AMC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根据国务院目标考核责任制方案,AMC须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分别为其核定的债权资产处置回收目标,纳入考核指标。此后,AMC要开始向商业化转型。

  政策红线和业绩压力面前,不少交易开始提速,长城资产广州办33亿元资产包踩着“大限”完成了转让手续。

  长城资产广州办的内部文件表明,2006年12月26日,长城资产批复广州办《关于汕头市剩余328户企业债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其提出的转让方案。

  次日,长城资产广州办批复其粤东片区的《资产处置项目通知单》,同意以3510万元为底价对所拥有的汕头地区剩余328户债权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如果竞价条件不具备,则采取谈判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受让人须在签订协议后两天内付清全部价款。

  第三天,深圳戴源即与长城资产广州办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前者将在2006年12月30日支付全部价款。

  2006年12月29日,长城资产广州办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呈递《关于整体转让汕头地区剩余328户企业债权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称:“我办拟采取现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如果竞价条件不具备,则采取谈判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剩余债权包能以3500万元的价格成交,本包内的清算资金回收率是1.98%。”

  此前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颁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完全由呆账类债权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时,公司应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征求债权所在地专员办意见后,再由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议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2006年最后一天,《报告》呈递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而在前一天,双方已签定协议。

  最终,《报告》中的竞价并未施行,长城资产广州办的解释是只有两家企业在电话中表达了购买意向。

  从向长城资产申请,中间签定协议,到最后《报告》备案,用时仅三天。转让最终纳入长城资产2006年的业绩考核。仓促之中财政部的规定被“跳过”。

  无独有偶。另一起赶在“政策大限”前完成的转让,在2011年11月份也招致官司。

  2006年12月22日,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18.66亿元以1800万元底价拍卖,在2011年中引发贱卖之说。2011年11月,辽宁省高级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到公安机关举报长城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暂缓审理。目前此案尚未披露最新进展。

  两案引发争议的同为转让程序。而在汕头市,从2006年7月到2010年9月,程序上的瑕疵演变成法庭内外杨育城与债务人博弈的焦点。

  两面一审

  长城资产广州办曾聘请广东衡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评估机构对以上328户企业进行评估,其债权可变现价值为7172.45万元。同时,长城资产广州办的项目经理也做过尽职调查,预计最大化可回收4797.5万元。

  在杨育城看来,3510万元买来的债权现在成了烫手山芋,“只回收了1000多万元。”尽管债权包内的企业为328家,但加上担保企业,利益牵涉甚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争斗引发不小的震荡。

  现年44岁的杨育城出生在汕头市金平区平原村,1984年辗转到香港取得身份,在一家成衣厂打工积累到第一桶金后重返内陆,在香港、深圳和汕头控制多家公司。他亦热衷社会活动,现为汕头市政协常委和市侨联名誉主席,并于今年初当选为安徽省政协委员。

  “头脑活泛,很勤奋,胆子大,典型的潮汕人。”熟识杨育城的人士评价。他的生意伙伴透露其与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往来密切。但他本人则向《财经》记者否认,“只有过两三次接触而已。”2011年2月,广东省纪委宣布,曾历任汕头市市长、市委书记的黄志光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至今官方尚未披露黄志光案情。

  2007年4月,杨育城从深圳戴源获得资产包的处置权。工商资料显示,深圳戴源成立于2005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7年4月,深圳戴源股权发生变更,分别占股98%和2%的原始股东曹峰与曹磊将所持股权悉数转让,受让人为陈莲卿与杨发展,支付对价均为1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杨发展与陈莲卿正是杨育城的父母,这意味着杨育城曲线控制了33亿元资产包。获得资产包的处置权后,杨育城发起密集诉讼。“大概有七八十起吧。”杨在电话中说。

  然而,深圳戴源受让资产包的程序是否合法,一审汕头市濠江区法院和澄海区法院的先后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2007年中,深圳戴源将汕头市升艺建筑总公司(下称升艺公司)以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濠江区法院。

  一审判定,长城资产广州办将广州办对被告升艺公司、房产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通知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故原借款合同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原告以债权人身份起诉,主体适格。2007年8月8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2008年12月31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审理深圳戴源起诉汕头市澄海区雄健塑料玩具厂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移送至澄海区法院审理。

  澄海区法院2009年的判决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三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此外,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1亿元的、完全由呆账类债券构成的单包资产账面原值合计超过5亿元的,应报财政部备案。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通过竞标、竞价的方式取得,投标时有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或者该资产包是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形式转让的”。最终,澄海区法院判定《债权转让协议》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是无效合同”。

  此后,深圳戴源提起的10多起诉讼在澄海区法院均遭败诉。

  围绕33亿元资产包,汕头市两家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定,由于债权不是实物资产,而是附着在资产上的权利,它的变现均有赖于司法裁决。

  二审镜鉴

  一审败诉后, 2010年4月12日,深圳戴源上诉至汕头市中院。

  2010年9月13日,汕头市中院判决,依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商业银行受让不良债权后将相关不良债权再行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者批准手续才能生效。

  长城资产广州办将其受让的涉案48万元借款债权再转让给戴源公司,依照《合同法》第44条上述规定,应自相关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审认定涉案债权的转让合同因未经批准或备案手续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应予改判。

  此后,澄海区法院判决深圳戴源败诉的10余起案件二审时均被改判。

  法律专家认为,深圳戴源作为善意购买人,无法得知长城资产广州办事处是否向财政部备案的情况下,其取得的合法权利应得到保障。即便债务人认为转让程序违法,起诉的对象应为长城资产,至少应列为共同被告。

  上述专家还认为,以财政部的规定作为依据,法律效力太低。然而,这一简单的法律争论本应在一审时化解。

  一审时,深圳戴源要求长城资产广州办在债券转让证据上加盖公章确认,后者以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拒绝,因此,最重要的那份《报告》未出现在法庭上。

  一系列瑕疵和法庭之外的力量,被不断放大,对此,长期处理不良资产的一位业内人士慨叹,“处置末期因为回收难度太大,所以最后比拼的往往是谁掌握更丰富的司法资源。”

【作者:《财经》记者 胡剑龙 】 (责任编辑: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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