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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不如“法入良知”

 指间飞歌 2012-07-17

“良知入法”不如“法入良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 10:56
来源:求是理论网   作者:林萧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按照我国古代儒家学说的解释,良知是人类先天具有的道德意识。良知拥有如此高的地位,可见确实是个好东西,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人人坚守自己的良知,世界将会变得越来越美好。只不过,良知虚无飘渺,看不见也摸不着,将虚无的事物入法,进而对人的行为予以衡量和规范,显然并非易事,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有人说,中国缺少的不是法律,而是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1100多部,涉及各行各业。比如劳动保障方面有《劳动法》,社会民生保障方面有《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方面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事实上各种法律法规实施至今,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加班拿不到加班费、农民工没有社保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法规是现成的,执法部门如果执行不力,监管形同虚设,再多的法律也是徒然,只能增加制定法律的高昂成本,而落实不到位也会有损法律的尊严。所以,执法者必须具备公民的良知,只有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用良知去执法,才会真正严格执法,使法律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神”。

  执法尚且如此,而作为法律化身的法官,更应坚守自己的良知,秉承公正判案的宗旨,才不会让冤案、假案上演。近年来,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张振风案”,每一起错案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对于被错判者影响的将是一生的幸福。如果说这些都是大案要案的判决,那么即使小案件的判决也“乌龙”不断,比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对肇事司机仅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法官称自己“眼睛花判错”;安徽广德县法院作出数百份“鸳鸯判决书”,为当地金融部门核销“不良”贷款提供依据……判决这些案件的法官,显然更需要道德良知的拯救。

  因此,与其大张旗鼓地呼吁“良知入法”,不如重视“法入良知”,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赋予道德良知,使执法者的道德血液注入更多的良知,进而坚持公正公平的执法,其紧迫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必将赢得公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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