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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良知与法律信仰

 余文唐 2017-12-23
 法官的司法良知与法律信仰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使命。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 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应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 维护社会公理。法官的审判活动都要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从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到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体现出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 “良心是一种对道德上有义务履行的行为(或不正当的行为)必须坚定地履行(或防止)的执著信念 ”(弗氏A.Flew编《哲学辞典》)。缺乏良知的法官就不会去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陷 入一种冷漠状态。有良知的法官会通过能动地执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官运用智慧和良知审 理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心确 信,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 古人云“凡良吏,明法律令”。良知可以促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 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充分调动内在力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良知是法官 的人性基础,只有保持司法良知,才能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只有富有良知的法官才能做到不以权力 谋取私利,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职业道德主要通过法官运用智慧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来体现。法官的岗位在庭上,法官保持 良好的庭审形象,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在依法公开的前提下,给当事人充分进行陈述、举证、质证、 辩论、说理的机会,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主张之后,作出负责任的理性判断。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 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可见,保障 程序公正是法官的职责。法官不仅要保证实体结果的公平,而且要追求司法形式的公正,这是法官职 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 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道德选择的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 识和思维能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法官按照自己的理性 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一 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 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的不可动 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如果国家和人民把司法权力赋予那些 漠视法律的人,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 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 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 一职业,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 认知、理解和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 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见刘旺洪《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一文,《法学家》1 998年第5期)。可见,法律信仰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 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是很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 法律信仰,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这也与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有很大关系。我们对法官所进行的 思想教育,照搬了党政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只强调了政治性,而忽略了法律性,缺乏针对性, 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当然,也应当看到,不少地方也在培育法官的职业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做 了很大努力,如开展法官宣誓活动等等。但总起来讲,这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我们必须遵照全国法 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走法官职业化道路,不断深化法院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法律 信仰,每时每刻都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自觉地追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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