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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刻章救妻”者法律良知不忍

 渔翁很快乐 2012-07-18

惩罚“刻章救妻”者法律良知不忍

2012年07月16日 16:57:38
分类:未分类

  
 
   惩罚“刻章救妻”者法律良知不忍
 
 
   近来,一个模范丈夫的命运始终牵挂在心,挥之不去,他就是那个可爱的“刻章救妻者”廖丹。
 
 
   廖丹是皇城根下的北京人,自1997年下岗后一直无业,靠低保维持生活,平时开摩的赚点生活费。廖妻杜某是河北人,生病前在北京打零工。可是天不佑良善,命运偏偏与他作对。2007年,妻子杜某患上尿毒症,每周需做两次血透,每次的费用是420元,结果可想而知。不到半年,几万元积蓄就花没了,朋友都借遍了,再去借也借不到了。处于绝境中的廖丹为了妻子的生命权不惜触法。正常的交费流程是他将妻子送到透析室,自己拿着收费单到收费处交费盖章,再拿着盖章的单子送到透析室。他想,如果找人刻假章,然后盖在收费单上,或许可以蒙混过关。
 
 
   于是廖丹按照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一个刻假章的人,约见后,他拿出之前的收费单让对方作为样子,刻了一枚北的门诊收费章。拿到假章后,廖丹尝试了一次,果然蒙混过关。就这样,廖丹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4年间,廖丹以此方式骗取医院治疗费17万余元,直到2011年9月事发。
 
 
 
   2012年7月11日上午,被取保候审的廖丹因诈骗罪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受审。法庭上的廖丹低着头,眼睛红肿,他“全认。”提起患病的妻子,他不住叹气并落泪。他没有聘请律师,当法官最后问他有没有什么辩护意见时,他说:“我没什么可辩护的,我承认我犯了错误。”法官问他能否退赔,他希望法官能给他时间,他说:“赔,但是要17万多,我只能卖房赔,我住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不好卖。” 
 
 
   事后记者访问了廖丹的妻子。记者看到杜某脸色蜡黄,干瘦干瘦的,体重才70斤,她才38岁,可小孩都叫她奶奶。生病后,杜某全身没有力气,吃了一些药后,今年才能站起来走走。因此,自患病后,廖妻就再无力工作。现在,她偶尔出去走走,捡些破烂换钱,有力气时就用线织点小包出去卖。
 
 
   他这样叙述他的丈夫:每天,廖丹早上起来,先给孩子做饭、送孩子上学,再去开摩的拉活。中午回家做饭,下午4点接孩子,做完晚饭吃完,还要去拉活。到血透时,廖丹开着摩的把她送到医院,之后去地铁口附近拉活,赚一点是一点。廖丹自己患有糖尿病和肺结核,为了省下钱给妻子治病,他自己从不去看医生。廖丹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廖妻担心的是,如果廖丹坐牢,她和儿子该怎么办?当记者问她是不是埋怨丈夫时,这位妻子抹着眼泪说:“他为了我做到这份上,我还能埋怨他什么?”摘自王丽娜:《丈夫为救妻用假章骗医院17万》,《京华时报》2012年7月12日。
 
 
   对廖丹,检察官求刑3到10年。
 
 
   对这样的人,法律当如何评价?我认为,刑事处罚这样的人有违法律精神,理由如下:
 
 
   第一,廖丹的动机是为了救人,这一特殊动机在法律解释时应予考量。依据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法律的意义通过解释而获得,因此,解释就内在地包含在法律的“概念”——在本案就是刑法第266条之中。
 
 
   第二,廖丹维护的是基本人权——她妻子的生存权。为使他的妻子能够活下来,廖丹在实施行为时已经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但是遗憾的是,他还是无能为力。在此时,当有合理期待理论之适用。
 
 
   第三,对于廖丹的尴尬,社会是有责任的。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努力,在经济上,我们已经能够承担公民大病的负担,使每个公民不因缺少金钱而失去生命,但是由于公费医疗制度的不合理,才使廖丹这样的人处于绝境之中。因此,需要反思的社会,是立法者,我们不应当将社会应当负的责任推给公民。
 
 
   第四,对廖丹处刑,不符合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综合性的:教育、惩罚、预防。无论这三者中的哪一项,对廖丹都没有意义。第一,对廖丹这样的好丈夫,这样的真正的“活雷锋”,没有必要以刑罚方式来教育,且他已经认罪;至于惩罚,则根本没有意义,惩罚的只是他对妻子的爱;最后,此类行为的预防也没有意义:其一是他出于爱,对于爱的预防没有意义,其二,预防此类行为只能使更多的无辜者死于无助。廖丹的行为其实是以自己的行为纠正制度的恶,我们没有理由惩罚他。
 
 
   因此,我建议法官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诈骗罪不应机械地依据数量量刑,应当考量情节;或者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前段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考虑到他的支付能力,罚金刑显然不当并处;至少当以第二百六十六条后段之法定最低刑三年量刑,同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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