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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亲人不应鼓励,而应受到惩罚!

 电力设计工程师 2015-06-18

2015年语文高考新课标全国一卷(适用地区:河南、河北、山西、江西、陕西)作文题是写一封信,给出的材料是5月9日《武汉晚报》等媒体上报道的新闻“女儿举报父亲高速上开车打电话”违章事件:一位父亲在高速公路开车打电话,旁边的孩子一再提醒父亲不要拨打电话,可是父亲不听劝阻,最终孩子选择报警。警察前来后对父亲进行批评教育,此事引起社会争议。以此为内容,写一封信800字的信。可选择给违章当事人、女儿、警察写。


且不论出题人用意何在,那么,举报亲人这种行为好不好,对不对,广而化之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呢?请看下面这篇转载文章:



为何古代法律规定,告发亲人要受到惩罚
-----谈古今中外亲亲相隐制度


编写于2015/2/24 人日节


所谓亲亲相隐制度,中国大陆人知之不多,但它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界是普遍存在和得到尊重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早已出现的“亲亲相为隐制度”或者“亲属容隐制度”。它是曾经辉煌的中华法系的历史瑰宝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中颇具特色的一个典型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最大体现。


一、什么是“亲亲相隐” 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外的历史源远流长。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又如在古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瞒罪过的观念,认为亲子关系受神庇护,告发亲人使其受刑罚就是冒犯神。


1、在唐代,关于亲亲相隐有这样规定: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且只要是同居的人,不管是不是同一户籍,也不管是不是有血缘关系,都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还有奴婢也有权为主人“隐”,就连外祖父与外孙之间也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不仅可以隐瞒,而且,即便为犯罪者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脱,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如果是旁系亲属(如叔侄之间)相互隐藏罪行,那么也可以在原有窝藏罪、包庇罪的基础上减三等处理。


2、在现代西方国家“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1),行为人窝藏、包庇自己的近亲属及其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享有作证豁免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无证明犯罪的义务。


3、在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亲亲相隐制度”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4、在日、美国家,日本刑法“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发生保护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的行为,可以免除“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刑罚。


英美国家证据法中有“夫妻互隐”的保密特权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以保护夫妻之间自由倾诉的权利。


二、为什么古今中外都要制定“亲亲相隐”制度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


2、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使个人利益得到保护。人间亲缘关系无疑是最重要的个人利益之一,不应为了此等大义而要求人民去“灭亲”;用严厉的刑事立法来规训和处罚抗拒灭亲的罪犯亲属,是促使消亡人性,亲情的的行为,对社会、国家反而是有害的。


3、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


从古代中国、古希腊及古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到社会主义法律,都存在匿亲免责的思想或原则。匿亲免责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的的法律规则不可能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三、中外对违反“亲亲相隐”制度的惩罚


1、古罗马法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


2、中国,秦律规定:“非公室告”,包含“子为父隐”的意味。“子告父母, 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 告者罪。”《唐律·名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甚至,元代的法律也继承了儒家亲亲相隐的制度,强调妻子如果本来可以隐瞒其丈夫的罪行,却予以告发,则妻子要被判鞭笞四十多下。


梁武帝时,一位母亲犯了死罪,而其子也作证,说他母亲有罪。当时的法官虞僧虬就认为,这个儿子违背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反判处他流放交州(今越南北部)的重刑。


四、唐律如何保护“亲亲相隐”制度的执行。


唐律规定,如果刑讯逼供,强迫亲属作证,那么罪犯可以无罪释放。这一招,对于避免严刑逼供亲人作证十分有效。因为,执法者如果强行要求罪犯的亲属作证,就导致原本有罪的人,能“合理合法”地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导致原本没有罪的人,受到冤判。这条法律比一千多年后的当今大陆相应法律规定,不知要合理先进多少倍。


在这个总体原则之上,唐代律法还有很多相应的细致规定。从唐代一直到清代,亲亲相隐制度代代沿袭,基本没有多大变化,使“孝情”在与“法理”的斗争中,总是胜利者。不过,为亲人隐藏罪行也不是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严重罪行,就不能亲亲相隐了。很显然,古代为亲人隐瞒罪行是一种义务,而非仅仅是权利,因为不为亲人隐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国自从四九年改制后,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最大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被彻底抛弃,并受到全面批判,在家庭关系中,用政治宣传“大义灭亲”,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致使民众家庭伦理观念丧失严重,很多家庭因此被伤害甚至摧毁,是令人痛惜的。不但如此,基于政治需要,鼓励同事,朋友、街坊互相揭发所谓政治问题等,都会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有害社会公正。最终有害于社会、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我国有不少明智的法律工作者再三呼吁,应该在我国现代刑法中重构“亲亲相隐”制度,使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选 王菁梅 《 论我国刑法中应确立匿亲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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