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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的答辩状

 赫堇轩 2012-07-19

关于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的

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如下:(被上诉人即原告,女方;上诉人即被告,男方)

1、关于离婚协议书内容及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书系经双方多次反复协商沟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人员面前当面自愿签署,签署协议书时,民政局办理离婚人员要求离婚双方必须有一人代笔亲笔书写,一式三份,书写好后,办理离婚人员当场宣读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离婚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是双方完全自愿签署,协议双方主体合格,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清楚完整,双方应该依协议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认为自己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没有看内容就签字,签署离婚协议受到胁迫、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其实质是想推托付款的责任,是不想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2、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在婚姻期间汇款和款项使用问题。

因时间较久加之被上诉人卡上资金往来次数比较频繁且金额也较大,有些款项的具体数额及用处被上诉人已无法记清楚。被上诉人确认婚后分五次收到过上诉人五次汇款,分别为200942320万元,200953030万元,200961050万元,20098150万元,2009121110万元,五笔款项共计260万元,上述款项均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购车的借款及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关于上述款项及所购车,作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方式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且双方婚后无其他债权债务,即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车归女方,房屋及已还款归男方,未还贷款由男方偿还,互不追究。

3、关于双方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

双方协议离婚时,多次协商房屋处理问题,此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所购买,以作为双方婚房使用,离婚时双方均想取得此房所有权。尤其是被上诉人,因为此房为被上诉人一人负责装修,其付出了大量时间及装修费用,上诉人愿意支付被上诉人600万元并就此达成离婚协议。另,这600万元中不仅仅是房屋补偿的问题,还包括了购房出资、放弃产权、房屋装修款、购车款等。

4、关于离婚后双方就付款问题协商情况。

按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诉人须于20101031日前付清600万元,但到期后,上诉人以无钱支付为由,要求分多次分期付清此款,上诉人年薪数十万,其不付款是在找各种借口,此后双方多次协商付款事宜,虽经过几个月的协商,且对方一分钱也没有支付,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故意拖延时间且没有付款的诚意,遂诉至法院。

5、关于上诉人对房屋贷款及利息的处理意见

关于离婚后被上诉人替上诉人偿还的房屋贷款,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全部偿还,因为此款除全部来源于被上诉人个人工资外,还有部分是向别人借的借款。关于利息部分,因考虑到夫妻及情感因素,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后,庭审时才又自动放弃利息请求。

以上五点,请法官考虑,谢谢!

 

                            被上诉人:王。。

                            代理人:文淳光律师

                            日期: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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