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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划转税务处理不一样

 金章玉句 2012-07-19

作者:王静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2-07-16

A公司是2011年由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B公司拟将账面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投入A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土地评估价值8000万元。A公司、B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是B公司以增资方式,将土地作为投资注入A公司,确定股本5000万元;二是B公司将土地划转入A公司。两种方式下,纳税处理有何区别?

在投资方式下,《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80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A公司承受土地,缴纳契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32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20万元。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则应记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8320万元。

A公司的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80003208320(万元)。未来所得税成本扣除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可按8320万元计算。

在划转方式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B公司向A公司划转土地,符合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可免征契税,但A公司该宗土地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接受捐赠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开发成本”800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无偿调入无形资产”8000万元。计税基础为接受划拨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万元,比投资方式下减少320万元。

对于股东B公司而言,两种方式下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有不同。在投资方式下,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4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0万元。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8000万元,成本4000万元,对外投资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土地增值收益要视同销售,依据评估价值8000万元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划转情况下,会计处理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无偿调出无形资产”800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0万元。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并无划拨资产可以免征税的规定B公司对外捐赠可能还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土地增值税。

另外,A公司接受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为资本溢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划拨资产视同捐赠所得8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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