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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选 5

 胡杨369 2012-07-21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贷款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抗字第5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2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卫华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岚,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媛,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220—1号。
    法定代表人:叶湘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伦,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忠毅,该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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