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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税务检查重点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2-07-22

 

第一节2012年税务稽查的行业及重点领域

   一、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方向

     1、房地产业、建安业的专项检查;

     2、高收入者的个税(企业高管);

     3、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近几年未检查及检查很少的企业);

     4、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标准:选案率90%(有问题企业达到),结案率90%以上;查补税款及罚款入库率90%以上;举报案件结案率100%;协查函回复率100%。做纳税评估,选案:选择纳税指标不正常的项目即预警信息多的企业。

   二、税务检查分三种: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

   三、2012年国税总局的稽查特点及稽查

     (一)特点

           1、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2、提出柔性管理刚性稽查,稽查范围缩小、稽查力度加大。(财政收入紧张)

           3、国、地税联合查处方式越来越多

           4、发票问题始终紧盯不放

       (二)稽查方法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监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四、如何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

         1、熟悉税法,经常合理分析运用

         2、熟悉行业特点,了解行业指标和预警值

         3、熟悉行业法律法规

         4、经常咨询专业机构

         5、参加专业培训

         6、税务师事务所鉴证

         7、收集相关税务文件及书面资料

 

 

 

 

第二节 企业涉税重点领域的自查方法及敏感涉税问题判断

 

一、企业申报表与会计报表的敏感项目自查

(一)   利润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关系:主表的1-13项是利润表内容。

(二)   企业各项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关系。

(三)   销售数量、单价与主营业务收入关系。

(四)   发票开票收入与账簿核算收入关系

(五)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关系。新规定:房屋和土地分开核算,房屋为固定资产,土地为无形资产,但房屋和土地都要交房产税。

(六)   往来款项与收入确认时间、关联单位、个税。个人股东有没有借款

(七)   存货的增加或发出与进项税额或销售结转成本数量的关系。例:存货的减少是否做了收入。

(八)   各项成本消耗与同行业对比关系

(九)   在产品与库存产品单位成本关系

(十)   各项费用与上年同期对比关系,偏高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十一)              利润率与销售增长的比例关系

(十二)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销售费用与收入比率的关系

(十三)              企业生产能力与产量关系

(十四)              投入产出比分析

(十五)              人员工资增长与收入、成本费用同比增长的关系

(十六)              运费与存货或销售收入的关系

(十七)              各税种税负率与预警值关系。亮的红灯越多,检查的几率越大,多了解行业的预警值。

二、基础凭证涉税的问题表现根源及补救

1、  白条、收款收据,不需交营业税、增值税的,可以使用。

2、  假发票。

3、  取得第三方发票。常州地税已实行:万元版发票需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列支,有可能会在地税系统全面开展。

4、  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上年的发票531日前可以列支。

5、  国地税发票种类不符

6、  不合规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小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等。

7、  不合理费用发票。

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金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1、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自201121日。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到20111231日。

三、企业基础凭证的自查

(一)   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

1、  国税发[2008]40号:对不合规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科款。

2、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合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  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税和社保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执行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   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发球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国税函[2005]777号文件明确司法判决、裁决文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废止)

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发生的费用可以暂不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特定行业专用发票:原《发票管理办法》第42条,《细则》第57条。

四、纳税人俱乐部倡导的三种新方法和三项原则对税企争议的应用

三种方法:主体、布局和转换。如为员报销车辆使用费、加油费等,但要与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有管理制度,合同注明:企业需负担加油费、保险费等费用。如:转让定价避税方式:接收注销企业资产转换为企业合并行为、为第三方客户开具发票行为的转换、不征收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布局选择转换、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的主体布局转换、个人费用与单位费用的布局转换、资产损失年度的确认等。再如,降低纳税主体税负方面的选择亏损企业兼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盈亏转移、重组方式的选择等。

三项原则:架构、制度和证据。形成证据链,解决汇算清缴和税务征管中的风险问题。如手续费及佣金、工资薪金、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总分机构证明问题、销售中的实物折扣问题等。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需要查找的信息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3、调整合伙企业投资者扣除扣除费用标准

4、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

(二)员工从单位取得经济利益征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月饼、核桃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免费午餐、奖品、学历费用等)的经济利益。

(三)   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哪些所得不征税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不包括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2、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税,由各省级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税总局备案。

5、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河北地税[2009]46号。

6、按规定比例缴付的公积金、保险费。

7、集体企业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税。

8、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9、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

11、单位按高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属于个税应税所得。

1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冀地税发[2009]46

国税发[1999]58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未制定,按交通补贴金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未制定,按通讯补贴金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防暑降温费计入福利费列支。劳保用品暂缓征税,只能发实务,不能发放现金。差旅费包干的,参照冀地税函[1996]222号,冀地税发[2009]46号。

(四)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例如:兼职)。前者存在雇佣与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

国税函[1997]385

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需签订劳动协议)。

国税函[2006]526

国税发[2009]121

(五)   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六)   企业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

国税发[1997]198号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发球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1998]289

国税函发[1998]333

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要缴个税的有:借款利息;报销个人消费性支出;购买住房、汽车财产性支出;企业资产投资注册个人股东;公司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的。国税函[1997]656

(七)   个人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

财税字[1998]61

国税函[2007]244号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财税[2009]167号: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税。

(八)   股东个人债权、债务所得如何计算个税

国税函[2008]267

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税筹划包括三方面:福利化处理(保险、困难补助、租房、免费交通、免费餐、外出培训)、费用化处理(报销汽油费、电话费等)、工资资金的不同发放形式。

(九)   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年终奖除以1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按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一人一年只用一次。

一般工资和年终奖要进行筹划,按年终奖税率的各档次的上限计算。

(十)   国税函[2000]057号:对个人取得的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税率为20%

六、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判断

1、  进项税抵扣问题:

单位购进一批财务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这批软件进项税可以抵扣。

单位建设固定资产过程中,有铺设在地下的管道和架设的电线网等,管道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架设的电线网不可以。

小汽车修理费和汽油费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中的“不能抵扣“的项目,不抵扣,未列举的都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的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如接送职工的大客车的进项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的进项税,及购买以上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混用的,可以抵扣。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各其他土地附着物,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项目。

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进项税不得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但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都不能抵扣。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可以抵扣(如窗帘、地毯等可以)。

财税[2012]15号:自2011121日起初次购入的税控系统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中在全部抵减。非初次的,不能抵减,由企业自行负责。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部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显示。

2、  关注运费票据抵扣问题

国税发[1995]192

国税发[2007]101

国税发[2006]67号规定“起运地、到达地以及车号”填具在“备注栏”中。

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抵扣。

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有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超市购物卡销售,采取的是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加油卡的销售,采取的预收货款方式,为加油卡加油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局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款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的处理

国税函[2005]544号: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一般纳税人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

财税[2009]9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17%)。

小规模纳税人(除一般纳税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建安企业承包的包工包料工程,应开营业税票。

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电器同时收取的安装包括材料费,应缴纳增值税。]

餐饮公司如酒店制作食品外卖,是兼营行为,申报增值税。

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交增值税,

以营业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情况: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或销售额。

国税函[2006]1278号:中国移动业务。

7、  买一赠一处理问题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冀国税函[2009]247

        8、付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处理: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如不签订,为虚假发票。

国税发[1995]192

国税发[2005]150号 

8、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甲供材料要交税,交营业税的纳税人为施工方。做预算时,计提税费的基数应包含甲供材料。

冀地税发[2001]9号设备和材料的划分

装饰业务按实际收入交营业税

工程包给个人,属于内部承包,不差额纳税。个人代开发票,按劳务费处理。

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按分包处理,差额纳税,但必须税务局、甲方都认可,双方同时办理外管证。

财税[2009]111

2009年起,买卖金额商品,赚钱了都要交营业税,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需交营业税。

9、  其他税种的涉税问题及判断解决

财税[2012]13号:物流企业。

财税[2012]2号,资源税。

国税发[2011]38号。

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的单位自有住房,不收取房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0]125

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班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税[2004]134

国税函[2009]603

国办发[2006]100

财税[2006]186

国税发[2003]89

国税[2008]152

冀地税发[2004]67号: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表(从网上查找)

国税发[1991]155号: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2009]9

财税[2012]4

财税[2012]12

财税[2012]10

七、企业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手段(企业所得税被誉为税种之王)

所得税稽查方法:

1、  收入方面:要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查边角废料,查销售、业务等相关部门,外调。

2、  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

3、  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4、  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限,查申报数额。

5、  损失方面:查责任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真实性和合理性。

6、  关于计提的利息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9]31

7、  费用方面的特殊规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依照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8、  利润分配收入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业组织的收入。

94)财税字第020

国税发[2009]82

财税[2005]102

国税发[2009]31

财税[2008]151

财税[2011]70

国税函[2008]875

财税[2009]87

9、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处理问题

国税函[2009]118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种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守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和,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开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八、所得税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

国税函[2008]875

国税发[1993]154

国税函[2006]1279

国税发[2007]18

九、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9]195

河北国税的意见: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纳税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对方已做损失的,不扣除。

九、关联交易所得税调整问题

国税函发[1995]156

国税发[2009]2

十、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额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百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代开发票)34号公告,只要找到一家金融企业的最高利率,就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能找到,而且能出示文件,必要时需付费查询)

财税[2008]121

单位员工不算做关联方。企业可以向员工借款,但需从税务局代开发票,代扣个税。

财税[2000]7号: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十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问题

同会计制度处理一致。

企业办公楼装修计入修理费用;酒店等经营场所的装修计入固定资产单独核算。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二、企业资产与股权处理问题

国税函[2000]961

国税函[2010]79

财税[2009]29

十三、出差补助标准的合理性等问题

由企业自行制定标准,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税机关并且有规范的领取手续,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冀地税函[2009]9号:通讯补贴在福利费核算,差旅费单位自己制定标准,税务局认可就行。

如企业无标准,可参照:财行[2006]313号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飞机、五星级酒店都要可以。

国税: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十四、企业合并税收处理及运用(同公司法)

国税函[2011]13

国税函[2011]4

财税[2009]9

财税[2003]183

十五、其他企业所得税问题

会议产生的费用主要有:场地租用费用和布置费用;餐费及酒水费;客户的礼品和抽奖奖品。其中:前两项计入会议费,后一项计入业务招待费。

产品推介费计入销售费用,业务人员的培训会计入教育经费。

租赁户外广告位记业务宣传费(广告费)。

集团公司不能收缴下级单位的管理费,但服务费可以收取,需要收费标准、金额、项目等,交营业税。

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按不同的部门合并计算的。员工加班的餐费入福利费。

公司免费提供午餐,公司凭米、面、油等开具的发票,菜、水果等需到税务局开发票计入福利费。

十六、稽查各环节应对

1、  稽查环节:选案环节、实施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全面了解并掌握税法。

2、  各环节应对策略:

(1)       按时、齐全纳税申报

(2)       保持各项经济指标的总体平衡,了解并与税务的评估指标、税负率基本保持一致。

(3)       随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便解释说明

(4)       注意内外部信息的一致性

(5)       注意关联单位的公开程度

(6)       询问、政策咨询,自查或补税

(7)       配合检查时,及时补充,提供有利于企业的资料

(8)       专人接待解释对策

(9)       征管单位责任分析

(10)   陈述申辩,提出理由,降低处罚金额,尽量少计算滞纳金

(11)   可要求听证

(12)   分析复议,避免盲目诉讼

(13)   关注定性的问题

(14)   避免加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多参加专业培训,经常咨询专业机构,需事务所鉴证的,要鉴证。

3、  行使好陈述权、申辩权

(1)       陈述对象:检查人员、实施处理的税务机关、主管领导。

(2)       分析是否存在政策适用问题;

(3)       分析是否存在政策理解问题;

(4)       分析是否存在执法程序问题;

(5)       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等资料

(6)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7)       注意陈述时限,不轻易放弃陈述、申辩权

(8)       专业人员审核和领导审核

4、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计算错误造成的10万元以上的)。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  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五年的情况基本不出现)。

6、  税务听证: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局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7、  税务行政复议

国税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补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征税)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或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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