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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口申报通知

 hanxiaoyan 2012-07-25

关于2011年出口货物申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5号公告)的文件精神,现我局对2011年出口货物申报事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出口货物有关问题
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退(免)税、免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申报程序如下:
(一)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1年度尚未申报或已作视同内销货物处理的出口货物,若退税单证齐全的(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按第二点要求执行),可申报退(免)税,并实行有疑点申报,出口企业应在2012年8月15日前申报退(免)税。
对已作视同内销货物处理的,生产企业应调整对应的销售额,外贸企业应调整免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
(二)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货物尚未申报或已作视同内销货物处理的出口货物,若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在2012年9月17日前申报免税。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虽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有关单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未升级前,申报数据先通过VPDN录入上传),并提供相应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签署同意免税申报的意见。
2.出口企业凭退税部门签署意见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出口企业应调整对应的销售额,将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逾期未进行退(免)税、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需2012年在10月22日前向征税部门申报纳税。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经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企业凭该证明作为进项税额凭证使用。
二、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企业资格认定问题
1.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提出视同自产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若企业取得资格认定后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取消其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资格,除另有规定者外,改按适用免税政策。
2.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时,不需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但在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时,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需在备注栏注明“STZC”标识。无论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额占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是否超过50%,均不需报经税务机关的审批。
3.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应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有关条件,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免税政策。
三、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问题
1.生产企业当月进口的料件,需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至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之前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在料件进口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中反映。
2.进口料件实际进口日期,可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签发日期为准。
3.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若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原件的,可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相关报关单信息内容打印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待手册核销时提供。
四、备案单证有关问题
201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仍需提供备案单证目录,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不再提供备案单证目录。
五、其他问题
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2012年度出口货物的延期申报申请和申报备案业务。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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