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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过路的小鬼 2011-03-12

第一部分  出口退税概论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税的原则

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下列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

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口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

3)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目前降低退税率不违反这一大的原则。

4)宏观调控的原则。国家在制订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经济杠杆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

第二部分  出口退税认定

一、        出口退税认定对象和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认定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复印件;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基本账户证明、退税帐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批准证明等。

三、退(免)税认定的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四、退(免)税认定的注销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于备案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上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含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下同)。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91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2)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7)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10)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上述退税企业均是指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一般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11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3、从199571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4、从199691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5、从19971223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6、从199991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7、从199991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8、从200071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免税农药;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计算机软件

9)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的产品(200551起执行,要报批)

(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1、在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从200611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

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314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6、从200541 日起暂停尿素产品、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出口退税。

7、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8、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9、从199571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10、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

   12、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

13、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1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15、自2006314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6、从199641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17、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铬的硫酸盐; 重铬酸纳;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从200741日起执行)

18、部分钢材(从2007415起执行)。

19、从200771起: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20、从20071220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21、从2008613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

22、从200881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一)出口退税的税种目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4%13%11%9%8%6%5%4%9档退税率。

具体产品的退税率按新升级的商品码库执行。

消费税退税率(税额)按现行征税率(税额)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3种:

一是“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应退税额=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二是“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三是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

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采用复合征收方式的,应免消费税=出口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退税公式同免税公式。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2、生产企业

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与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计算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第四部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申报管理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电子申报制度。

(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免税进行电子申报的前提必须是出口企业主管税务管理分局在高平台征管软件中进行退税企业的认定,否则免税申报数据无法读入。

1、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1)新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则是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离岸价核算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②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③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此时卖方可以确认相关收入。也就是说,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应税货物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时间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3)实际要求确认销售实现时间: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也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开具出口发票的日期并在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查到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才能记载出口销售账和进行免税申报。

2、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作销售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纸质凭证与电子数据一起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企业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进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资料后,按月如实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在200841(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

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出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但所属期是13月的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

正常免税申报与退税申报时间的把握举例说明:某生产企业89出口货物,当月应记销售,在910前进行免税申报,在1110日前进行退税申报;

若某生产企业820出口货物,当月应记销售,在910前进行免税申报,在1210日前进行退税申报

若某生产企业20071120出口货物,当月应记销售,在1210前进行免税申报,在2008218日前进行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发票必须认证)。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出口退税货物有关栏目:

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函【2006】第904

备案时间及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自200611日起执行。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单证的解释: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3、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陆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备案要求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上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备案单证的违章处罚: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离岸价人民币金额×征退税率之差-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征退税率之差)+上月留抵税额-上月审批应退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免税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免税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目前,我们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 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实际进口总值中,包括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免抵退计算举例

某玩具厂200710月当月实现内销货物销售额50万元,实现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当月取得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货已验收入库。玩具厂的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玩具厂10月份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当月应申报免抵退税总额=200*13%

                      =26(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50*17%-[20-200*17%-13%]

            =-3.5(万元)

当月应退税额=3.5(万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26-3.5

              =22.5(万元)

 

某玩具厂200710月当月实现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实现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当月取得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货已验收入库。玩具厂的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玩具厂10月份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当月应申报免抵退税总额=200*13%

                      =26(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500*17%-[20-200*17%-13%]

            =73(万元)

当月应退税额=0

当月应免抵税额=26(万元)

 

某玩具厂200710月当月实现内销货物销售额50万元,实现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当月取得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货已验收入库。玩具厂的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玩具厂10月份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当月应申报免抵退税总额=200*13%

                      =26(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50*17%-[60-200*17%-13%]

            =-43.5(万元)

当月应退税额=26(万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0

 

 

 

某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6月当月实现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实现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进料加工手册号为C320102690001项下的出口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和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当月取得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货已验收入库。期初留抵税额10万元,进料加工手册C320102690001的计划分配率为80%。试计算以下内容:

该企业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

该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抵减额、实际应免抵退税额;

该企业当月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1、该企业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

=100×17%-{34-[150+200)×(17%-13%-200×80%×(17%-13%]}-10

=-19.4(万元)(即当期无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4万元)

2、该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抵减额

=200×80%×13%

=20.8(万元)

该企业出口货物实际应免抵退税额

=150+200)×13%-20.8

=24.7(万元)

企业当月应退税额=19.4(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免抵税额=24.7-19.4=5.3(万元)

 

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非新办企业),20083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磷酸三丁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68000元,已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不含税)为150000元,出口销售收入为40000美元。另外,本月进行所属期2月的退税申报,退税审核通过并审批出来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对应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2000元人民币,所属期2月的留抵税额为27096元。(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本月的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2月份:免抵退总额=42000*8.3*13%-82000*13%=34658

   所属期2月的留抵税额为27096<免抵退总额34658

   2月份的应退税额=27096,免抵税额=7562

3月份: 免抵退总额=40000*8.3%*13%=43160

    应纳税额=150000*17%-{68000+10000*7%-[40000*8.3*

(17%-13%)-82000*(17%-13%)]+27096-27096}=0(留抵税额33200)

    所属期3月的留抵税额为33200<免抵退总额43160

    3月份的应退税额=33200,免抵税额=9960

 

 “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三、免抵退税单证证明管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需要办理的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2、生产企业购买国内免税原材料及其他一些特殊货物用于出口,需比照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与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关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4、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退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丢失需要办理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等;

5、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发生销货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明细数据,对其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不同手册号,分别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验收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2、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及复印件;3、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4、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及复印件;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以及所附原始资料: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进口合同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后,对其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通过的出口明细、进口料件明细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数据,计算确定“实际分配率”,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三) 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一些免税材料用于出口的,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需比照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由于此类材料不是正常的免税进口料件,不能按正常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进行征税、退(免)税管理,出口企业需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下列材料用于出口的,需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货物的国内免税原材料;

2)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双代理的方式,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进口的免税进口料件。

资料验收

1、生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货物的国内免税原材料发票及复印件;2、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双代理的方式,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进口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委托代理进口免税料件证明及复印件、买卖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及复印件;3、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将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进行抵减。

(四)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规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还可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手续: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原件及复印件;3、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核销:

1、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复印件;2、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3、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7、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8、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及复印件;9、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的资料后,要对其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六)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之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同时申请该笔出口退税延期申报: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运单或提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核销单 (出口退税联) 遗失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3、运单或提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但可以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发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2、受托方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九)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先免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够免抵的情况下,再办理退税,因此,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可能已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可能既免、抵过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办理过退税。因此,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时,主管退税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只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不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取得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或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不予出具证明;对已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根据计算结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资料验收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3、运单或提货单原件及复印件;5、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6、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口退税延期申请报告》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企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申报期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填写《出口退税延期申请报告》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申请,由主管退税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审批的一种书面报告。


第五部分    免抵退税的审核

 

一、人工审核:人工审核主要是对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纸质资料、报表、原始单证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1、计税依据的审核:审核是否按出口发票上的FOB价计算“免、抵、退”税。

2、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商品码库中注明的退税率一致。

3、单证审核:审核申报“免、抵、退”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单证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并经海关查验、签发的证明货物出口情况的法律文书。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完整无损、不得自行涂改;

2)、报关单的联次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

3)、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一致(委托出口的除外);

4)、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海关统计联编号一致,并打印在报关单右上角;

5)、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应与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一致;

6)、报关单(包括补办的报关单)须有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及经办人员签章;

7)、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它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办理退税时还须提供经受托方退税机关签章的退税联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

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出口企业取得的贸易性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的汇率全部或部分购入并进行监管,而出具给出口企业的收汇证明。远期收汇证明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对超过210天以上的结汇期出口货物签发的,用于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退税的证明。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口收汇核销单未经外管局核销,各联不得自行撕开;

2)、各栏内容填写准确、齐全,不得私自涂改,并与报关单对应内容一致;

3)、印章齐全,包括出口企业公章、海关验讫章及外管局核销章;

4)、出口单位不论自营或代理出口,均应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委托方申报退税时应使用受托单位的核销单,并附送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

5)、已办远期收汇证明的出口货物,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它出口货物一并收汇核销的,委托方办理退税时还须提供经受托方退税机关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7)、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出口货物,其出口收汇核销单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提供。

8)、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清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有疑点的单证、货源等发函调查。

4、报表审核:审核填报的各种申报表是否齐全,填报项目是否准确无误。

在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工作中,对下列出口货物,必须逐笔逐条逐单进行审核:

  1、电子审核出现换汇成本超出合理范围、进货数量与出口申报数量不匹配、申报退税率大于申报征税税率等疑点的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3、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按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的出口货物;

  5、使用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6、其他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关注商品

二、计算机审核

(一)、内部数据逻辑性审核:

1、数据唯一性审核、数据有效性审核;

2、审核分部核算:该企业是否分部核算,若分部核算,则调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中相应部门代码信息;

3、审核商品:该商品代码是否存在、是否为基本商品;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为禁止出口商品或不退税商品(进料加工除外)、免税商品;

4、审核税率:审核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税率是否准确;

5、审核单证:该报关单是否已开具过补办报关单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等单证。

(二)外部信息审核

1、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申报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是否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是否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2、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申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3、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申报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4、综合审核

根据系统设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并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六部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个方面,其确认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企业对收入确认的标准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入账时间上,更是缺乏统一的标准。究其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是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企业为规避财务风险以及擅自简化账务处理也是因素之一。

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所涉及的出口单证主要有: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包装单、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产地证以及汇票等。能反映出口额的大致有5个方面:出口销售账、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据我们调查,目前出口企业的出口销售明细账与出口发票所反映的出口额基本一致,出口销售明细账,是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记账的,其他单证和信息之间,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根据目前出口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对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销售额的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1、出口销售额确认的条件

由于出口企业从事所有的出口业务,必须开具出口发票,且出口发票与出口销售账反映的金额应相同,我们意见: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也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开具出口发票的日期并查到出口报关单信息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并记载出口销售账。同时建议,全国制定统一的“出口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统一式样,统一开具时限,统一纳入发票的管理办法中,以便税务机关的管理。

2、出口销售额的确认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货物采用离岸价以外价格成交并记账的,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当期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出口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生产企业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本专栏以及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确定方法请参见第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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