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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状让民诉法反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刹不住的老爷车 2012-07-26

司法现状让民诉法反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发表时间:2007年07月16日 关键词:民诉法反诉 阅读次数: 4051
作者信息

北京-朝阳区 罗春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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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源是法官考核制度存在重大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此可见,我国的民诉法对反诉的规定极为简单,仅仅是确认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反诉的权利,至于反诉应符合什么条件,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则未予明确规定,这样给法院不受理反诉创造了条件。反诉的条件只是见诸于法学理论书籍之中,实践中也是公认反诉应当符合这些条件的。通常认为提出反诉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这五个条件分析,在反诉范围上,反诉请求的不是一定要小于或者等于本诉的诉讼请求,当然可以大于本诉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吞并或者抵销”的应有之义;从反诉内容上讲,反诉请求只要求与本诉“有牵连”即可,不要求一定与本诉请求性质和属性完全相同。

    作过很长时间律师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中如果提反诉一般法官是不会受理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律有关反诉的明确的、强制的、硬性规定匮乏,给法官不受理反诉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哪些反诉必须受理,哪些反诉可以受理,哪些反诉不予受理,反诉须符合哪些条件,那么法官主观任意“裁断”的空间就很狭小了,就不会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不受理了。其二,法官不负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是产生此现象的主观因素。如果受理了反诉,给他的工作量增加了很多,而工作业绩并没有随之增加。所以一般情况下法官只负责已经起诉的案件的审理,之外的一概不理。其三,法官的考核制度是不受理反诉的软件因素。考核制度虽然不是法律规定,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圣经”、“尚方宝剑”。故此,法官能否有效利用它,就决定了法官能否快速晋升的关键因素。现在的法官内部考核制度两个主要指标一是结案率,二是年办案数量,而这两个指标的实现都教会法官一件事:别受理反诉。因为如果受理反诉,那么可能是一个、两个、三个的案子就会变成一个案子了,办案数量必然减少;另外,反诉受理后,一般要转为普通程序,工作量无形加大,案件迟迟不能结案,严重影响结案率。所以为了遵守“圣经”,让自己在年终有个好成绩,从而在年度考核中脱颖而出,法官不受理反诉就是一个可以理解的现状了。

    法官的考核用结案率和办案数量来评定是否真的合理呢?笔者认定不可一概而论。案件与案件不同,有的案件特别简单,办案的时间当然短;有的案件相当复杂,办案的时间当然长。民诉法为什么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呢,就是针对案件的复杂程度而设立的,当然,同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难易差异也是相当大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有很多甚至比普通程序的案件更棘手。所以法官要做的是以一颗公正、公平、中立的“心”去评判事实、适用法律,不应当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才对。然而,当前的法官考核制度人为地破坏了“自由之心”,使之被束缚、被倾斜,其结果就是让应该受理的反诉不予受理,让应当受理的共同诉讼责令当事人分别起诉,进而使民事诉讼追求效率、追求便民的原则遭到破坏,而法院本身呢,同样也是受害者,他们的案件数量剧增,司法资源紧缺,法官忙得不可开交,究其原因得出的结论是:法院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7月14日

    首都大律师: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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