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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建立“六项制度”,有效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徐徐读书 2012-07-27
十堰市张湾区建立“六项制度”,有效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十堰市纪委监察局   阅读次数:459  【字体:   

  一是建立案件预审制度。对委局案件检查室移送的案件严把受理关,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检查室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案件检查室补送相关材料。

  二是建立审理谈话制度。本着既坚决惩处违纪者,又切实尊重和保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找违纪人员进行谈话,耐心听取和认真分析违纪人员的申辩和意见,对他们提出的疑点和意见,进一步查阅,核实,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也要做好解释工作,以消除其思想疑虑,做到惩处与保护相统一。

  三是建立集体审议制度。针对区纪委审理室人员少,审理小组集体研究案件的作用难以发挥的现状,区纪委分管领导不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而且在案件审核程序结束后,专门主持召开信访、监察、审理等室业务干部参加的案件分析会,对案件的定性、量纪、证据情况进行集体审议,为纪委常委会审定案件奠定基础。

  四是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制度。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谈话、宣布处分决定、收缴违纪资金、送达处分材料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落实受处分人员工资核减、扣发奖金、影响考核、职级调整等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考察等工作。每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五是建立回访教育制度。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回访教育,通过回访全面了解和掌握犯错误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了解犯错误同志所在组织采取的教育措施,了解对纪检监察机关定性、量纪、掌握政策界限情况的反映。回访中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落实帮教措施,对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帮助妥善解决,使他们切实感觉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正错误的决心和信心。

  六是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和缺陷,积极主动与案件检查室沟通联系,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促进查审双方配合协作,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与案件检查室互相协商,共同解决,及时消除案件质量隐患。(十堰市张湾区纪委办公室 田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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