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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工作制度

 tdxcaoa 2018-12-12
          

(一)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1.做好纪检、监察文件收发、办理、保管、归档和案件卷宗保管。

2每年年初根据上级纪监察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每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3建立和规范纪检监察各类工作情况的记录登记,保存工作资料按照上级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按时、准确地填报纪检监察工作各类情况统计报表

4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报告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工作指示精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工作建议、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对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要随时反映上报对本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要违纪案件、重要案件线索和其他重大事项要迅速报告报告方法可采取先电话初报、而后补报详细书面材料。

(二)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1.公开受理范围、程序、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等,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统一规范登记。

2.属纪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不属纪检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理工作。

3.建立健全乡、村、屯三级信访网络,对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和控制,预防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4.自办信访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办结后送领导审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结果,并做好案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5.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泄漏检举人情况及检举内容。

(三)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1.案件检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严肃查处。

  3.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其本人和广大干部的目的。

  4.案件调查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和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它利益。

  5.案件初核须经纪委书记提出意见,并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初核。初核后,调查人员要如实写出初核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6.案件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7.凡需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拟定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调查取证应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8.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批准机关审定处理。

9.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签字,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顺序装订案卷材料移送审理。

10.对于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支部讨论,乡(镇)纪委审核后,报乡(镇)党委同意,请示县(市、区)纪委批准;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由支部讨论,报乡(镇)纪委批准,征得县(市、区)纪委同意。对于科员及以下干部(含科员)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市、区)监察局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市、区)监察局审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11.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保证案件公正查处。(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案件。

12.案件调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四)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1.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做到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即反对惩办主义,又反对姑息迁就。

3.坚持实事求是,人人平等。审理工作中要讲事实、重证据,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人员必须从严查处。

4.坚持查审分离,集体审议。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应明确承办人,审理意见须经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充分讨论后形成审理报告。

5.尊重权利,保守秘密。讨论党员处分的会议必须通知其本人参加,允许为其辩护。处分决定和错误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并签字,听取其说明和申辩,对不同意见要认真复核。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所办案件的有关情况。

6.及时归档,落实决定。已审结的案件必须按要求将案件材料按顺序及时装卷归档,做到目录清楚、装订清洁。对处分决定文件中要求落实的事项,审理人员应督促有关组织及个人做好落实。

(五)保密制度

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2.涉密文件只限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带回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不经批准不准随意复制涉密文件。

3.办案人员不准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未公开的信访件、案件内容,任何人不准向外泄露。对研究有关秘密事项的会议内容,在解密之前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4.无关人员不得打听、了解和查看信访、案件、干部人事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5.记录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工作手册”等其他涉密文件要在保密柜里存放,防止无关人员翻看。涉及秘密内容的草稿纸要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扔弃。

6.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7.涉密文件、材料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或在外打印,打印室不准外部人员随便出入,不得在打印室计算机上随意查看信息,打印后的废页等要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8.对涉密文件要定期清查整理,年终按要求收齐立卷归档。

9.实行保密责任制,发现失、泄密者要进行追查,对失、泄密者本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列席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1.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会议,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必须列席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档案。

2.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列席。

3.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必须列席。

4.讨论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会议,必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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