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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办法严惩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负连带责任

 功夫宝贝 2012-07-29
所属:沪江考研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点评:昨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

小编导言: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严惩毕业论文造假,不仅论文作假学生将取消学位,论文指导老师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教育部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论文造假者,学位将取消,3年内不得再授予其学位。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据了解,《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教育部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信息如下:电子邮件:fzb@moe.edu.cn  网上留言:教育部门户网站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  邮政编码: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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