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12月7日,52个国家在芝加哥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1992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 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 非运输义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 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 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 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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