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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消解社会秩序的一个现场

 指间飞歌 2012-08-05

刘洪波:消解社会秩序的一个现场

2012年08月05日 08:09
来源:华商报 作者:刘洪波

多年前曾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在终审判决之后,因代理律师的一则微博,近日再次引发网友关注。据成都传媒集团主办的成都全搜索网站报道,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投诉警察被劳动教养。

从2006年到2012年,漫长的诉讼总算有了结果。对受害方来说,判处强迫幼女卖淫案的7名被告人死刑的要求未能达成,但一个令人身心俱疲的法律过程总算结束,生活离重新开始就近了一步。然而,因投诉警察被劳教一年半,使生活遭受新的挫折。

一个家庭经得起多少遍打击?女儿未满11岁即被强迫卖淫,完全凭个人之力去找到,以跳楼为质才得以启动刑事程序,反复到司法机关去下跪求情才使司法机器运转起来,为申诉遭受暴力阻访和治安拘留,终审后又遭劳动教养。平静的生活,因不幸而迭加不幸,如果说首次施加不幸的是一批恶人,那后面迭加的不幸又来自何方?

此案中先后出现诸多怪状,有警察在解救被逼卖淫幼女的现场不积极作为,有警方称案件属治安案件不予刑事立案,有案发后卖淫场所照常营业,有警察为被刑拘的卖淫场所老板娘传递信件,有公诉人称“没看出你女儿是被强迫,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若非受害方以死士之心坚持到底,逼迫11岁幼女卖淫的罪恶简直会随时一笔勾销。

这一罪恶没有被警方发现,而是由受害方自力寻找;罪恶暴露后,司法机器无动于衷,非受害方以“死士”姿态去争取,写在纸上的法律才历尽艰难地施行。那些已受审判的罪犯,只是这个家庭不幸的开始,而后续的不幸都是因国家机器被一些人不当操作带来的。确实,在这个社会,对恢复正义坚持到底,往往要蒙受更大的不幸。然而,谁不是基于一种光明的设想,以为正义的结果只在稍稍再坚持之中,才开始了更大的不幸呢?如果以“不明智”、“偏执”来定性要求正义的人们,不过是为不正义编造一个理由并制造一种环境。人们遭遇不幸,忍气吞声,那么损失就小一些,所以就任邪恶洪水滔天吧。

永州强迫幼女卖淫案中,受害人母亲唐慧正是一个不肯忍气吞声的人。因为她在希望与绝望中撕扯,长达6年没有放弃,终使施害者受到了惩处。而现在,她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劳教。报道没有说明她有哪些行为,又扰乱了何种社会秩序,只说她一直在向有关部门投诉,希望惩处所有帮助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制造立功情节的永州警察。

那个立功情节是否已被推翻,永州是否有警察参与立功制造,参与者是否受到了惩处,这应该是问题的关键。在刑事案件终结后,唐慧要求惩处制造立功情节的警察,应是抱着“惩恶务尽”之志,但却扰乱了警方的秩序,于是被劳动教养,投诉材料被追回。

早在2007年,那名已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已在看守所得到照顾,警察还充当送信人通风报信。那一次,涉事警察只被党内警告,非法行为以党纪处理,连个行政处分都没有。根据现在的报道,这名被告人后来又被制造了一个拘押中抢救自杀人员立功的事迹,而被救者并不承认有过自杀企图和行为。幼女被强迫卖淫的卖淫场所正是这名被告人开设。挽救这个罪犯的生命,会成为警方不断努力的事业,以及努力被发现后为何不受处理,这里面难道没有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这种不可告人的秘密,既是导致唐慧长达6年的磨难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唐慧反复申诉的“社会秩序”。但现在,这个“秩序”在给了唐慧6年的磨难之后,再给她一年半的劳动教养。现在,永州案件正在成为一个消解正义、公正、秩序等名号和公民基本信念的现场,且看剧目还能演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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