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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本条例自2007年9月入学(获得学籍)的学生开始实行】

 hunk 2012-08-07

第四章  学位的申请、审批和授予

第九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正式申请,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课程考试开始预约时至毕业时间段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由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各方面表现进行审核,确定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后报送所在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是否授其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对其中符合标准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名单报送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由教务处、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入学(取得学籍)的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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