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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收士官有关政策

 金华303 2012-08-08

一、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学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招收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报到、检疫复查的程序进行。招收对象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级别

初级士官

中级士官

高级士官

工资标准

2300元至3100

3700元至4800

5700元至7400

退役费概算

下士6万元

中士10万元

上士18万元

四级军士长28万元

 

备注

1、退役费系按现行标准概算,不含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2、中级以上士官退役时可选择自主就业,也可选择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四、三、招收士官的待遇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及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201212月下达士官命令,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见下表)。伙食标准根据军兵种和服役地区确定,每天最低不少于15元;退出现役时,发放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转业费。                       

四、休假待遇  服现役期间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①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②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③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④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五、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  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按照目前的士兵服役条例,上士服役期满可以作转业安置;士官年满55岁或服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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