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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退役安置待遇问题

 军休强军路 2013-03-22

根据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参动字第83号)精神规定,“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况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其退役后,原户口所在地应允许其落户,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通知精神,其退役后的安置待遇如下: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不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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