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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就业、监察“手牵手”

 9733 2012-08-09
7月23日,苏州市人社系统“金保工程”(一期)将在市区各级社保、就管部门全新亮相。随着新系统统一启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用工或退工、社保参保或停保业务时,办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将会有重要调整,原来需要多部门往返奔波办理的业务,如今可“一站式”办结,真正实现科技提升效率,信息改变服务。
    “金保工程”是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简称,系统建设目标是在信息技术支撑下,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推进人社系统信息化水平。开展金保工程建设,不仅是《社会保险法》的内涵要求,也是实现社保经办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提高社保经办管理能力的基本前提,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要求。
    回顾我市近年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政策覆盖人群成倍增长,惠民政策类型不断丰富,社保经办业务迅速扩展,已运行十多年的原信息系统已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因此,按照人社部部署,结合苏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提升便民利民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我市人社系统将“金保工程”视作涉及百姓利益的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在较短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开发完成金保工程一期项目。
    此次上线的一期项目中,重点是社保、劳动就业经办信息系统的重构,同时对与社保经办相关的其他部门业务进行合理整合,理顺条线,畅通连接。与老系统相比,新系统以方便快捷为目标优化调整经办流程,以规范管理为宗旨封堵每一个经办风险,以保障权益为目的兑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的承诺,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保信息构筑了更为牢固的“安全网”,更为便捷的“服务网”。
    整合联动,维护权益。新系统实现社保、就业和劳动监察的业务的整合联动,要求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退工停保,即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必须为其办理社保参保申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资源共享,提高效率。新系统整合了各人社部门独立的信息应用,实现了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简化甚至取消了很多业务办理程序,如用人单位在多个部门重复开户登记简化为统一登记管理,工伤申请、认定和待遇支付信息一体化,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无缝衔接,提升管理。参保人员一旦进入社保系统,终身使用一个社保编号,统一使用一张社会保障卡,并满足参保人员在社会人、单位人之间身份转换和帐户接续需求,杜绝了重复参保、重复待遇享受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水平。
    网上业务,扩展功能。具有苏州特色,显著方便单位和个人的社保“e化”服务大厅功能扩展,“网上申报、网上异地转移、网上异地就医、网上退休人员属地化管理、网上异地资格认证、网上支付”将发挥最大便民功效。
    更新证卡,便捷医保。今年市区将完成苏州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工作,今后参保人员持新卡就医,可通过新系统实时读取医保相关数据,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实时完成费用结付,更加安全、快捷。
    按照新系统架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将设立“三合一”经办窗口,“一站式”受理市区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等业务。市社保中心提醒,各用人单位应注意新的业务办理规定和流程,避免多走“冤枉路”。
    用工和参保手续都在所属地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地点均为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三合一”窗口。
    业务申报截止期为每月7日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3日至次月7日。每月8日至12日为社会保险费结算期,停止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业务。只有用人单位在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方可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因此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切勿错过申报期。
    超过3个月补办手续需按市区补缴规定补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及时为其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否则滞后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的,用人单位进行补缴时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欠缴社保满3个月的单位将暂停业务受理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每月缴费截止日为25日。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受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暂停期间影响职工医疗、工伤等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调整内容,在《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社基〔2012〕23号)文件中均有明确说明,近日市社保中心已将文件寄送到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市社保中心网站上同步公布,同时,通过“社保通”短信平台向所有参保单位法人和经办人发送了告知短信。参保单位如有其他疑问,可联系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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