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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转业对象、条件和主要政策规定》

 wjfxh 2012-08-09
《干部转业对象、条件和主要政策规定》 
一、部队干部转业的对象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⑴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⑵已满最低服役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⑶其它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二、部队干部转业的条件
退出现役的警官和不适合继续在部队服务的文职干部作转业安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年龄上,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超过50周岁,但地方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转业;⑵身体上,必须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有较严重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⑶从政治上,必须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三、部队干部转业的主要政策规定
1、转业去向
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部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和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少数确有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各地可给予适当照顾。对资历长,任期时间长的团以上干部,转业地方后安排相应职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2、家属子女的随迁随调
转业干部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转业干部一起调动。随调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
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与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经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子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但多数地区需要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正常按调动手续办理。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的教育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向其父母所到单位摊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和物资。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随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3、安家费和生活补助费
现行的部队转业干部安家费标准是:服役在14周年以下的发给4  个月的本人原薪金,服役超过14周年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薪金。
现行的部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师职(含技术六级)以下干部,军龄八至九周年的,发给三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连续军龄不满八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补助费。
※小常识  退伍、转业、复员、退役。
目前,有些战士和个别干部将退伍、复员、转业和退役等概念混用。如把战士退伍说成复员等等。其实,这几个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
退伍:是对义务兵战士而言的,义务兵应征入伍,服满现役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称退伍。
转业:指离开现役的军队干部及专业军士分配到地方工作。
复员:指全国部队实行裁减,部分服完现役或因其它原因离开部队回参军前所在地方的干部、战士。
退役:不仅指退出现役,还包括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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