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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遭诬陷,得改变见义勇为模式

 红瓦屋图书馆 2012-08-12

避免遭诬陷,得改变见义勇为模式

2012年8月10日   A1叠02:A1叠02-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顾骏

  顾骏

    8月7日下午1点多,湖南湘潭市鱼贩王培军关掉一半店门,默默喝下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其妻子说,王培军此前骑车与三轮车发生刮擦事故后,扶起并非自己撞倒的老人并为其支付了医药费,但随之而来的反复索赔使他身心交瘁,最终出此下策。

    王培军自杀引起普遍同情,不少网友将其同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好心人反遭诬陷”事件相联系,发出“现在好人做不得”的感叹。由于王培军事件中各方说法多有不一之处,笔者不可能在此确认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细节永远充满偶然性,即使争论清楚了,也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当前,最需要的是梳理出类似事件的内在逻辑,进而为社会如何走出道德困境,提出可行建议。

    假定各方都是善良之辈,于街头偶遇之际,生出这种各执一词,彼此伤害的情形,那当如何?如果说,救人者是出于道德良知,而被救者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我们能说他们哪一个错了?从法律上说,被救的受害方要指认救助者为肇事人,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没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但在唯有双方当事人,没有无关利益的第三方,受害方孤证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或审判机构要求被指认的救助者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的,尤其在被救者既是弱势的老人,又是受害者的特殊情况下,公权力机构向他们倾斜情有可原。

    反过来,在救助者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只能一再表白不是肇事人的情况下,要想不冤枉一个好人,唯有跳出法律的形式化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信任其所言,被救者自认倒霉,不再纠缠救助者,或者另外去到茫茫人海,寻找真凶。

    如果大家觉得这才是理想的道德社会应有的模样,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使之成为现实?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不但救人者道德高尚,而且全社会道德高尚,以至于面对任何一个人,无论涉及多大利益,每个人都可以无条件相信之。问题是今天我们有这样的条件吗?人与人之间可能无条件信任吗?

    我们一方面要求公民个人无条件地见义勇为,另一方面又不存在对见义勇为者无条件的信任;一方面超越道德地维护公民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张,另一方面又没有制度性安排,可以确保见义勇为者因为被救者,还有法官的不信任可能遭受的权益受损。宏观层面的体制和微观层面的人际关系显然都不利于见义勇为者,这才是救人之人反被诬成为普遍成见,公众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而备感同情的内在机理。

    为了弘扬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利他主义道德观,扭转好人做不得的成见,为更多受困的弱势人员创造获得及时救助的机会,我们必须破解这一呼唤见义勇为又不利于见义勇为的现实逻辑。然而,因为缺乏道德生成机制而产生的道德困境,不可能通过提升道德水平来摆脱之。要求突破法律的内在逻辑,放弃对受害者的倾斜,至少也难以实施。唯一的出路可能就在改变现有的见义勇为模式本身:

    如果能更多地利用110报警,而不是单独的个人直接介入救助,或许可以避免无谓的误会;如果有更多的街头救助志愿者,专业角色有助于救助者获得对方更多的信任;如果在双方都有合乎情理的说明,一时又难以确定责任的场合,能有第三方救助机制,如救助见义勇为的基金会,出面承担部分救助责任,既不使救人者被冤屈,又不使受害人维权无望,更不使社会公众寒心,如此等等。当今中国的道德建设需要的是有效的制度和切实的行动,仅仅纠结、焦虑和空喊不但于事无补,还会加深公众对人心不古的印象,打消个人向着受困者伸出援手的勇气。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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