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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的对象及其形成

 浪潮之巅 2012-08-13
朋友来访,说起他所在单位的一件事情,让他很郁闷。这个单位的老板是一个发了财的农民企业家,我没有看不起农民企业家的意思,只是说说这个现象。这位农民企业家显然接受了一些现代管理知识,想要锻造一支高效、忠诚的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种管理理念在现代企业中也算是一派,员工以企业为家,将个人的命运与企业联系在一起,恰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说的:不要问国家为你做了什么,而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于是,这个农民企业家引入了一套办法,要求员工每天集体念诵誓言、誓词,内容都是关于效忠企业,例如“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之类。
对于企业的忠诚,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形成忠诚的原因值得探讨。在一个家族制的企业中,忠诚比较容易形成,尤其在家族成员占据的管理层,形成忠诚的原因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虽然并不绝对,但它确实有稳定的基础,再加上遗产继承之类的原因,都容易确立对企业的忠诚。还有一种企业管理理论认为,家族制管理不好,种种弊端不去细说,其结论就是形成职业经理人。再扩大深入一点,就是让企业员工都拥有本企业的股份。这种管理方式是用经济刺激鼓励员工的忠诚,不能说它没有效,但是,走到极端也有问题。金钱并不能完全替代道德上的忠诚,将对企业的忠诚简单化地定位在金钱上,也很容易因为其他更多的金钱而出卖企业的利益。甚至短期任职的职业经理人为了与自己效益挂钩的眼前利益而伤害企业长远利益的现象,也时常会出现。另一种对企业忠诚的形式是彻底改变所有制,它不以私有制形式的股份出现,代之以公有制。企业在理论上彻底属于每一个人,因此从理论上说,每一个人都会“爱厂如家”。但是,这种方式的有效性也受到局限,原因和结果大家都知道,不用多说。
于是,这位农民企业家就面临一个问题:家族制的企业管理不行,给员工分股份也不愿意,又不是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而是一个私有的企业,如何让员工保持忠诚?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古老的办法:宣誓效忠。之所以说这个办法古老,是因为宣誓效忠一点都不新鲜,它真正的源头在于西方宗教。当一个人皈依一神教,往往需要宣誓效忠。在西方也有人说从一出生就接受洗礼,年幼的孩子还不能懂得宣誓的意义,因此,年幼的洗礼皈依没有意义。对此,一种看法认为,长大后的誓言也一样有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长大成人后,应该在自我意愿引导下,重新洗礼,这种流派称为“再洗礼派”。
对于宗教的宣誓效忠,不需要家族的血缘关系,不需要“肮脏”的金钱,不需要“庸俗”的财产制度,只需要一种信仰,可以说,这种宣誓效忠是成本最低的,范围最广的。当然,远在古希腊的时候,希波克拉底就有一个著名的誓言,是针对医生的,这种宣誓效忠的对象是一个制度。此后,对于制度和对于信仰的宣誓效忠,成为人类历史上,尤其是西方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现象。延续到今天,其变种的形式依然清晰可见。例如,加入一个党派或团体,人们面对一面旗帜宣誓,面对一个徽章宣誓;美国总统都要面对《圣经》宣誓;还有面对《宪法》宣誓,国民面对国旗、国歌等国家标志物宣誓,等等。这些宣誓效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宣誓效忠的对象都不是人,而是人的创造物。
中国古人的做法,与西方的宣誓效忠不太一样,主要体现在宣誓效忠的对象上。中国古人一般不太在乎宣誓效忠的形式,而只在乎忠诚的对象。例如桃园三结义的形式并不成为其他人宣誓彼此忠诚的固定形式。而且,桃园三结义所形成的忠诚对象不是人的创造物,而是人本身。虽然西方社会也有对个人的忠诚,但是,没有像在中国一样,将对个人的忠诚确立为社会主流。中国古代也有对于制度和信仰的忠诚,例如在东方宗教领域。但是,与西方宗教不同的是,东方宗教的宣誓效忠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僧侣阶层,要求比较严格,例如剃度、受戒之类;二是普通信众,基本上没有要求,只是自愿而已。
中国传统人与人互相忠诚的特点,往往被现代人批判,说它是奴性的体现。这种批判需要换一个角度理解,对人忠诚好,还是对人的创造物忠诚好,两者并不容易判定价值。如果说对人忠诚是奴性,那么,对人的创造物忠诚,难道就不是奴性?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下:人与人之间的忠诚是不是还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制度等等人的创造物忠诚,是不是反而缺少了人性?在这里应该强调一个概念,人与人之间的忠诚是指双方处于平等的关系,如果双方不平等,那很可能是单方面的个人崇拜,例如现代社会为了赚钱而设立的明星偶像制度。
在我看来,对人的忠诚只要不是强迫,只要是基于平等,出于自愿,比对人的创造物忠诚要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它会使人遵守诺言,义无反顾地实践一诺千金的个人名誉,而不需要用什么合同和契约等外界的东西来约束。它会真正形成人与人之间同生共死的感动。它会使人为了一份真诚而不计回报地为他人付出。而且,对于人的忠诚一旦受到伤害,也容易收回和矫正。相反,对于人的创造物的忠诚,等于是将活生生的人,捆绑在死板坚冷的物体上,这是一种异化,僵硬的制度很容易反过来伤害人的自由。对于制度的忠诚还很难反悔和撤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严重的悲剧。
宣誓效忠的第一个原则必须是自愿,第二个原则是不妨碍自由。任何强迫的宣誓效忠都是对人尊严的伤害。宣誓效忠如果妨碍了人的自由,就是有害的。比方说爱国,自愿的爱国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利用爱国心来迫使、引诱人们做出某些不太情愿的事情,就是不应该的。对于本文开头的农民企业家来说,他利用雇佣关系要求大家宣誓效忠,其实就暗含了强迫,这种强迫等于是要求人们牺牲自由。员工在这种强迫面前,如果他是一个清醒的人,只能是阳奉阴违,或者辞职离开。因此,这位农民企业家企图用低成本的宗教方式,换来效忠的结果,除了对一些不明事理、容易轻信的人可能有用之外,基本上起不到效果。
可以用婚姻的例子说明对人忠诚与对人的创造物忠诚的差别。在西方宗教环境下,宗教制度规定不可以离婚,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婚礼,等于接受了宗教的规定,对这一制度宣誓效忠。因此,当夫妻双方感情较好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感谢上帝。当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时候,这个不能离婚的制度便成为痛苦的根源。而对于人的忠诚在夫妻关系中,是双方彼此的忠诚,抛开男女不平等的传统习俗,夫妻双方的忠诚比对向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宣誓忠诚更加合理,海誓山盟也更加真诚。即便日后出现了问题,解除这种忠诚也没有很多的痛苦。因此,现在社会的婚姻关系,除了宗教气氛浓厚的地区,基本上都是中国式的人与人的忠诚,而不是人与制度的忠诚。从夫妻关系上也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忠诚还取决于一个重要前提:在某一方的眼里,另一方是否值得忠诚。当现代社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的婚姻时,实际上是在制度层面比宗教规定后退了一些,宽松了一些,但仍然有制度的限制。因此,现代婚姻制度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人与人的忠诚同人对制度忠诚的混合。前一段时间,有人讨论这样一个话题:如果男女双方有真感情,是否一定要领结婚证?这样的探讨其实就是在反思人对制度的忠诚。
婚姻关系所体现的忠诚问题,在现代社会很多领域都能看到类似的情况。对于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农民企业家,有一个问题我并不清楚,但是,每一个该企业的员工和领导都应该面对:如同夫妻关系一样,不管是企业还是企业领导,不管是对人还是对人的创造物,它或他,是否值得企业员工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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